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04 17:45 信息来源:大通湖区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和《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


一、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3、《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规定》。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二)办事职责秘书一处负责审核、呈送、印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

(三)办事条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拟发文稿。

2、由秘书一处统一签收、登记、核稿,文稿需要协调、会签的,先转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签,再进行核稿,送有关领导签批。

3、确定公文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4、按核定的份数印制公文。

5、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寄送文件。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依法依规审核文稿。

3、不得向外泄露有关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4、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

1、文件(电报)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和份数发出。

2、不能发文的告知有关单位办理情况。

3、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密级文件除外)在《湖南政报》刊登,向社会公开。


二、请示性公文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3、《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办理制度》。

(二)办事职责秘书一处负责对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各类请示性公文进行登记、注批、呈送、转办、催办等。

(三)办事条件

1、符合省政府的行文规则。

2、符合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权限。

(四)办事程序

1、受理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报告。

2、根据请示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送领导批示。

3、根据报告内容注批,并呈送领导审阅。

4、根据领导批示转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不得向外泄露有关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3、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

1、采取行文、电话或退还原(批)件等行式予以答复。

2、转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公文由其负责答复。


三、印章管理及制发印章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2、《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印章及印章制发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办事职责

1、经授权秘书一处负责保管、使用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印章。

2、经授权负责制发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处室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机构、临时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

(三)办事条件

1、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章使用、制发管理的规定。

2、使用省政府印章,必须经省长或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签字同意;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的印章,必须经省政府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签字同意。

(四)办事程序

1、秘书一处依据领导同意的批示件使用印章。领导批示的原件应当存档。

2、有关单位需要更新印章,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到秘书一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印的同时上缴旧印;机构更名或成立机构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机构更名或成立该机构的文件,机构更名的单位还须上缴旧印。领取的新印和上缴的旧印由秘书一处留取印模、存档备查。上缴的旧印由秘书一处统一保管、定期销毁。

3、启用新印由印章所在单位发文公布,文件上公示的印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2、不得向外泄露所用印文件中领导的批示和内容。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4、旧印保管安全,销毁旧印严格履行手续。

(六)办事结果

1、用印安全准确。

2、印章刻制单位名称准确,颁发及时。


四、全省性会议审批


(一)办事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2]56号)。

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议实行定点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03]11号)。

4、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和要求。

(二)办事职责秘书二处负责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对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以及会议召开时间、会期、与会人员和人数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审批。

(三)办事条件

1、会议申报单位申报的会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符合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

3、符合会议定点召开的要求。

(四)办事程序

1、会议申报单位填写《会议报批表》,并提前15天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

2、秘书二处提出审核意见。

3、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批。

(五)办事纪律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事,不擅自放宽标准,不拖延,不推诿。

(六)办事结果经审批后,对同意召开且要求市州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对不同意召开的会议,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3、《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5、《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二)办事职责秘书三处具体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交办、催办、督办、检查、总结、评比等工作。

(三)办事条件建议和提案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办事程序

1、省人大、省政协会议期间,参与人大会议议案组和政协会议提案组,负责收集、登记、注批代表、委员所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2、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

3、督促各承办单位按时限和要求答复代表或委员。

4、向代表、委员发出《建议提案办理征求意见表》,对代表、委员表示不满意的答复件,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建议和提案。

2、坚持实事求是、急事急办,能办的事尽量办;因条件限制一时办不到的事,耐心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解释。

(六)办事结果每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书面汇报。


六、公路收费站布点、设站审批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公路字[1988]28号文件。

3、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

4、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

5、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3号文件。

(二)办事职责经济处负责组织对设站项目的考察审计,并定期召开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参加的例会进行初审,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检查监督收费站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及财务工作情况。

(三)办事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

(四)办事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市州县交通局、省公路局)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报告。

2、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设站项目进行调查,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调查报告和初步意见。

3、省政府办公厅在收到报告后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

(五)办事纪律

1、严格设站条件和标准,严格按审批程序和设站收费政策办事。

2、加强调查研究,不得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站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批复;不符合设站收费条件未予批准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工作审批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文件。

2、建设部等五部委建城[2002]43号文件。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0]3号文件。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传[2002]43号文件。

(二)办事职责城乡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工作的有关矛盾,并办理出让、转让工作审核手续。

(三)办事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四)办事程序

1、市州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提出所属市州,县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工作的请示,按程序由城乡建设处转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审核意见。

2、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州及县级市所在地进行检查验收;由各市州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县城所在地进行检查验收,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3、省建设厅负责综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审核意见后,代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工作的批复(稿),经城乡建设处审核修改后,报主管副秘书长审批。

(五)办事纪律

1、坚持发展大公交为主,出租汽车为辅的原则,在优先发展大公共汽车的前提下,对城市公交运力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城市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

2、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

3、严肃纪律,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工作按程序审批后,市州及县级市所在地由省政府办公厅批复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抄送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县城所在地由省建设厅批复有关市州政府,抄报省政府,抄送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八、因公出国任务审批


(一)办事依据

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事工作的意见》(湘办发[1997]32号)。

2、《关于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11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办事职责涉外处负责承办副省级以上领导、厅局级干部、10人以上团组、1年以上驻外时间的因公出国任务的报批工作,包括登记、呈批、转办、反馈等。

(三)办事条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外交部、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

1、厅局级干部、1年以上驻外时间、10人以上团组出国由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及邀请函、派员单位同意函,到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副省级以上领导由组团部门报送请示性公文,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承办,征求我国驻出访国使、领馆同意。

2、需要审批的有关文件经涉外处受理后,呈送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省长审批,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正职和市州长须报省长审批。

(五)办事纪律严格按程序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事,及时呈报,主动反馈,不得故意拖延、推诿、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

1、省政府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出国任务由省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副省级领导的出国任务转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承办,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2、除副省级领导以外的上述其他出国任务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转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任务批件,并视情况通知申报单位。


九、省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涉港澳台活动审批。


(一)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办事职责涉外处负责承办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政府领导会见、宴请重要外宾、海外侨胞、港澳侨胞、港澳台客人以及出席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的报批工作,包括受理、呈批和回复,负责审查出席上述活动的领导的讲话稿、安排联络等后续礼宾服务。

(三)办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

2、省政府领导拟会见的来宾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活动日程准确,信誉或资信情况真实可靠;省政府领导拟出席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场地、经费及各项组织工作要落实。

3、符合上级机关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四)办事程序

1、外事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涉港澳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和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2、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归口审核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活动申报意见。

3、涉外处受理后报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省长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

(五)办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报批,不得规避程序,不得故意拖延,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涉外处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或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并负责作好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的服务工作。


十、赴台交流项目审批


(一)办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国台办、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国台发[1992]10号)。

3、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本省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办事职责涉外处负责承办省政府审批的全省副厅级以上党政干部因公赴台湾交流项目报批工作,包括受理、呈批、回复。

(三)办事条件符合国家对台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交流任务确有必要;交流人员精简;申报材料完备。

(四)办事程序

1、赴台交流人员接受台方邀请后,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立项,属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立项权限内的项目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立项,需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由省台湾事务管理办公室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立项。

2、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经涉外处受理后报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省长审批;单位正职领导需报省委分管副书记、省长或省委书记审定。经批准后方可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立项或审批。

(五)办事纪律严格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事,不得规避程序,不得故意拖延,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将领导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反馈申报单位。


十一、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审批


(一)办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21号)。

(二)办事职责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三)办事程序

1、口岸开放和关闭由其所在地的市州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核,省政府会商大军区及国家驻湘厅局级检查检验单位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海关总署、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2、报批口岸开放附具下列资料:

(1)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2)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3)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以及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3、口岸开放前的验收

(1)新开放的口岸,在开放前必须对其交通安全设施、通讯设施、联检场地、检查检验等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办公、生活设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宣布开放。

(2)一类口岸由国务院主管口岸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二类口岸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

4、口岸开放后的关闭一类口岸的关闭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审批;二类口岸的关闭由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审批,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事纪律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办事,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范围,不得以权谋私。

(五)办事结果省政府口岸办按照国家有关口岸开放或关闭的规定,对符合口岸开放或关闭条件的,提出可行性研究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口岸开放或关闭条件的,签署不予核准或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审批对象,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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