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 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区保密办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