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审计工作政策、规章制度、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中央、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受区管委会委托向区人大联工委汇报相关镇、区直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管委会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中央、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各镇、区直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管委会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完成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人员编制:区审计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二)综合审计室。 负责对区属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区直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党政组织、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发、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负责审计各镇、区直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社会保障基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区直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