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一)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引导和监管固定资产投资;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计划。
(二)负责全区粮食管理;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督促落实除药品和医疗价格之外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履行价格调控中的综合管理职责。
(四)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五)职能转变。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交通、水利工程、环保工程、林业及生态修复等专业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别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六)拟订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优化产业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八)组织拟订全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建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指导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九)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协调全区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依法监管信息服务市场。
(十一)负责协调推进军民工业融合,组织引导区内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及产业化。
(十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国家、省、市统计调查任务;指导和协调全区统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十五)负责提供区委区管委制订政策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的统计资料,并对全区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区委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六)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经济、社会、科技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十七)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规划和建设。组织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
(十八)组织落实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
(十九)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二十)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二十一)协调推动数字社会发展。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十二)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组织协调政务资源数据归集、共享,对口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二十三)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管理服务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四)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完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承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五)负责推进全区政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和“高效办成一件事”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区行政效能工作,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优化营商政务环境。
(二十六)负责拟订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度、规范,指导监督全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负责进驻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处理服务对象对进驻大厅单位或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进驻大厅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指导管理。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