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益阳市大通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17:11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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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  2022  年度)

 

 

 

 

 

 

单 位 名 称

益阳市大通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登载

事项

单位名称

益阳市大通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

宗旨和

业务范围

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对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住    所

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

法定代表人

张迎春

开办资金

1(万元)

经费来源

财政补助(全额)

举办单位

益阳市大通湖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资产

损益

情况

净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5

5

网上名称

益阳市大通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

从业人数

3

对《条

例》和

实施细

则有关

变更登

记规定

的执行

情  况

按《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

2022年在局党组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湘卫函【2022】166号)文件要求和益阳市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整体部署安排,结合卫生监督部门工作职责及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对辖区内各项工作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情况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五小行业疫情期间的卫生监督工作,督促各公共场所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落实测体温、戴口罩、查健康码行程码,严格落实公共场所中健康管理、应急处置、各项清洁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保证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的卫生安全,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扩散。针对疫情期间的特别要求对各场所发放防控检查表和防控资料。全年,我局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128人次,执法车辆68辆次,检查家134单位,发放防控检查表和防控资料500份。 2、双随机工作顺利完成。2022年大通湖区公共场所双随机任务共7家,有监测任务的有4家,通过市疾控中心对双随机单位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同时对检查中1家不符合卫生健康管理单位进行当场行政处罚。 (二)生活饮用水监督 1、加强管理健全基本档案信息。我区有城市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水厂1户,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集中式供水3户,每季度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了检测。持有卫生许可证,水源处设置有卫生防护,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水质消毒、水质自检有记录。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对我区内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了检测。3户农村水厂均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2、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利用今年5月“饮用水宣传周”的契机,区教卫局组织各镇卫生院深入乡村开展一次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开展了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折页、宣传手册等等多种形式来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饮用水卫生标准知识,以及饮水安全问题及危害。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手册、宣传画、折页等等共3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0条、健康咨询2000人次。提高了全区广大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知识与水平。 3、疫情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区4家自来水厂进行专项检查,对水厂的消毒情况、人员健康状况、值班巡查、记录等进行检查。要求疫情期间,重点做好人员进出体温检测检查,水质消毒、水源卫生巡查防护、门卫管理等。 (三)传染病防治监督 1、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设置专项检查:我局卫计执法人员对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开展了“新冠肺炎”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设置、个人防护、疫情报告及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预检分诊不规范、发热门诊无洗手设施、医务人员防护用品配备不全、消毒记录登记不全下达了4份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2、医疗废物专项检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根据《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4月14日—26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了对56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监督检查,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2人次,车辆18台次,执法人员针对个别单位未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下达9份监督意见书,对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不及时,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无处置制度、消毒产品过期、紫外线消毒记录、医疗废物登记欠完善下达了26份监督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案件2起,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医疗废物分类不清、个别医疗机构医疗暂存不符合要求、废弃物未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下达了4份监督意见书。 3、医疗废水处理:区人民医院、仁爱康复医院、金盆镇卫生院、千山红镇卫生院、北洲子卫生院能定期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排放,均对污水进行了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菌的检测,经检测各单位均合格。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我局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截止11月18日,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28人次,车辆15车次,对67家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共8份要求立即整改,确保我区基层医疗机构防控工作顺利推进。 (四)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3-6月份区卫计执法局分批次、不同时间段对我区先后开学的中小学进行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到目前为止,共出动卫生监督员20人次,协管员2人次,车辆7台次,卫生监督员书写执法文书10份、检查表15份,检查学校15所。 1、饮用水卫生,各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均建立了供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供水人员,桶装水水质检测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有1所学校供水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15所学校饮用水均为润湖牌桶装纯净水,均索取的供水单位资质、水质检测报告符合要求,但有学校饮水机定期消毒,个别学校记录不完善,桶装水未隔地离墙等。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 2、传染病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学校对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均高度重视,建立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制订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要求采取晨、午检等有效可行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制度建设全面完善。但也发现学校对新生疫苗接种证查验不严谨、甚至缺失,学校保健室未设立,未配备或指定保健人员,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10所学校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存在问题的学校限期整改。 3、教学环境卫生,2022年大通湖区学校卫生双随机任务共1家,河坝镇中心完小的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均达标。 (五)消毒产品和餐饮具消毒监督 1.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抽查辖区内仅有1家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湖南湘易康有限公司。该企业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项目、类别与许可一致,目前生产1个抗抑菌制剂命名及标签说明书均符合规范要求,已取得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2.对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检查了辖区药店、超市,主要检查各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的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是否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是否严格执行采购索证制度、索证是否齐全,命名和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大部分药店、超市销售的抗抑菌洗剂、消毒剂标识标签符合要求,个别经营单位未索取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安全性评价报告。少数公共场所门店的未配备酒精、84或存在产品过期现象,针对以上情况,我局监督执法人员责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限期整改,下达了监督意见书56份,对金盆镇增福村彭好龙卫生室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进行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六)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美容乱象问题 1、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今年5至7月份我局精心组织,开展对全区75家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专项行动。经检查发现,1家医疗机构户外悬挂招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1家卫生室未变更执业地点,10家村卫生室门诊日志欠规范针对以上情况下达了1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针对1家卫生室处方书写不规范、1家卫生院病例未手写签名当场行政处罚2件,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规范了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确保了医疗安全。 2、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检查。今年3到4月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全区生活美容场所、养生会所进行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各生活美容场所、养生会所是否存在超范围从事针灸、割双眼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检查发现,没有发现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未发现非法购进和使用药品及医疗器械等行为,未发现美容场所从事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未发现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七)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督查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对我区企业开展了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职业病危害知识宣传、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督查,今年分二次组织我区25家企业和单位共133名员工由第三方体检服务机构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 2、积极开展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培训工作。7月份我局联合区疾控中心对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辖区内25家用人单位纳入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管,同时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使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八)放射卫生监督和开展打击“两非”行动 今年共检查开展放射诊疗机构5家,其中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5家,持证率100% 。一家卫生院新装机DR已经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已经取得放射诊疗服务许可证,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检查的5家医疗机构共有x射线诊断设备9台,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16人,其中取得执业医师证的有10人,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的16人,持证上岗率100%。医务人员均进行了2022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经检查均符合标准。打击“两非”检查各医疗机构、药店均未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各医院均未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九)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卫生行政许可均能够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办理发放卫生许可证39个,各项卫生许可档案按许可类别、许可顺序有序排列,并按规定存档保存。申请材料保存完整。 (十)卫生协管服务工作 1、协管服务监督工作采取查阅协管工作资料、查看工作现场、听取具体工作情况介绍及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实行半年度考核制。从考核的情况来看,全区协管工作开展较顺利,各乡镇卫生院对协管工作高度重视,各镇卫生院均成立了卫生监督协管领导小组、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巡查报告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并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协管工作,分工明确。 2、各协管站均按照2022年度大通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积极开展了医疗卫生监督巡查、学校卫生监督巡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巡查、职业卫生巡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食源性疾病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各协管站都接受了区级专业培训,并对巡查信息报告上报及时,服务记录完善。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度我局共办结9起行政处罚案件,其中简易程序8件,一般程序1件,罚款合计1200元。简易程序8件:金盆镇增幅村彭好龙卫生室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罚款200元、河坝镇农丰村张启龙卫生室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案、大通湖区洁仕康消毒餐具店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作规范案、千山红镇种福村卫生室违反医疗文书相关规定案、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中心卫生院违反医疗文书相关规定案、益阳市大通湖鑫源加油站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案、河坝镇福满堂诊所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案、千山红镇厚南社区卫生室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案罚款200元;一般程序1件:大通湖区金盆镇加油站公告栏不符合相关要求案罚款800元。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监督力量的配置与上级要求达到的监管效果不相匹配。监督执法力量薄弱,卫计执法局人员严重不足,身兼数职力不从心,加上监督服务对象点多面广任务重,监督难以到位,应对突发状况能力不足。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对监督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专项整治及长效管理机制推进中监督力量难以保障,整治力度也受到限制。 (二)卫生监督执法设备设施缺乏。缺少相关执法设备,执法力度难以保障。缺乏必要的快速监测设备及监督车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022年,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与领导的要求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差距。2023年,我们将加倍努力,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单位品位,加强宗旨教育、提升履责意识,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执法形象,为我区卫生健康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有效期:2019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

绩 效 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    况

接受捐赠

资助及使用 情 况

填表人: 张迎春  联系电话:138****5468  报送日期: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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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