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执行攻坚|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巧用借款“保证人”促案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3-12-15 16:10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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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通湖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帮助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18年,汤某向某银行贷款十万元,找到朋友唐某为其作担保。唐某出于朋友义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为汤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汤某还了一万余元后,未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0年年底汤某被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汤某同意按调解书签订的还款协议分期履行,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至2022年12月份,汤某又未按调解书继续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1月,某银行向大通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执行

 

因汤某无可执行财产,大通湖法院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唐某,唐某以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还款。通过执行干警解释,唐某意识到其作为借款人汤某的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如拒不履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于是主动协助执行干警找到借款人汤某的父亲,借款人汤某的父亲代为履行,此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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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