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大通湖区人民法院首开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2021-06-0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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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陈某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妨害了司法公正,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来,陈某去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于2021年5月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使法院支持其误工费损失部分,提交了自己临时制作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陈某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伪造变造证据、虚构事实,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正,依法应当对陈某进行处罚,考虑到陈某年逾七旬,且具有悔过情形,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陈某作出处罚决定。
宣布决定后,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但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对于此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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