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法院:护航大湖生态环境治理攻坚战
巡回法庭公开宣判
9月25日上午,大通湖区法院巡回法庭在北洲子镇永兴村村部,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此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民代表、镇村干部群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湿地管理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领导干部共100余人参加旁听。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张某辉在全面禁止捕捞的湖南省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湖南省渔业条例》和农业部关于用渔具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地笼王”捕捞水产品,被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和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地笼王”11只、渔获4.25公斤,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张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当庭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一千三百元。
禁航禁捕资料:
休庭时,区法院发放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大通湖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等禁航禁捕宣传资料。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座谈调研
巡回法庭公开宣判后,区法院邀请北洲子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村镇干部召开座谈调研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杰汇报了法院工作情况,重点介绍了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和“一站式”建设工作的进度和效果,希望代表委员和镇村两级予以大力支持。与会人员对巡回法庭进行了热烈点评,纷纷“点赞”,同时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禁航禁捕宣传牌
当天上午,区法院在北洲子镇东大堤上安装“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内容的禁航禁捕标语牌5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