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法院:10万元罚款,只因被执行人擅自转租法院查封拍卖财产
明知名下房产被查封、冻结、评估、拍卖,还擅自转租,2020年6月18日,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10万元罚款决定书。
案件背景
某银行与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担保人李某乙对彭某某的未还借款、利息及罚息在其担保责任内承担担保责任,李某乙可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向彭某某、李某甲追偿;某银行对抵押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
2018年3月6日,某银行向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彭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乙等3被执行人的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期间,法院查明彭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继而查封了作为担保人李某乙座落于某步行街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并按法律规定向李某乙送达了法律文书,李某乙签收了相关文书并在执行谈话中明确表示,若彭某某无法清偿债务时,同意以其提供担保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抵赔债务。后因某银行与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行约定协商,2018年8月该案终结结案。
2018年12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8年12月8日,法院裁定对查封的李某乙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于2019年1月7日将该裁定送达给李某乙,并在拍卖期间张贴了拍卖公告。2019年11月30日,该房产竞拍成功。
执行曲折
正当成功竞拍,法院以为一件执行案件可以顺利执结的时候,执行法官却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同意,于2019年7月1日擅自将该房产租赁给第三人,租赁期限为五年,并收取了三年租金54000元,第三人也已经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已投入使用。
李某乙在明知房产将被拍卖,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相关文书后,在法院查封、评估期间,仍然将该房产继续租赁,并收取三年租金,拍卖期间也未妥善处理,给房屋交付人为设置障碍,导致法院拍卖房产无法交付。
最终结果
法院责令李某乙排除妨碍交付房屋,但被执行人依然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乙罚款100 000元,限于2020年7月20日交纳,并限令李某乙一月内交付房屋。
法官说法
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控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卖、转让、损毁等行为;而该财产一旦进入法院的强制处置程序后(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在未经过处置法院的同意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租赁、转租、收取租金等妨碍处置后交付的行为。否则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