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冯云)

发布时间:2020-08-11 12:53 作者:刘鹏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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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大交综处罚决定〔2020〕01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 冯云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432322************ 住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河口乡

经查明,单位驾驶车牌号为AY0919车辆于2020年8月10日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擅自超范围经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笔录1份、视频影像资料1份、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益大交综处罚告知〔2020〕012号,你(单位)自愿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尽快处理完毕,但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2、处罚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大通湖区交通运输局(地址:大通湖大道2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前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交通运输局

       2020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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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