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13 17:27 作者:王丽莎 浏览量:
A+A-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编码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2504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予以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依法予以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430209044W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行政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430209057W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涉嫌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行政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30209291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430209335W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430209335W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

行政处罚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430209335W0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430209335W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430209335W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30209335W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

行政处罚

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处罚

430209333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2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430209043W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3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违规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处罚

430209228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违规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4

行政处罚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430209134W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5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430209134W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6

行政处罚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430209043W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7

行政强制

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

430309037W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责任:现场检查是否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认当事人拒不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下发催告书后,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决定代履行。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代履行的决定。决定代履行的,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3.执行责任:由代履行人实施代履行,作出决定的消防机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制作代履行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改正及隐患消除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8

行政强制

对存在严重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场所或者部位的临时查封

430309038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决定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实施临时查封的,制作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临时查封决定书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的证据、依据、时间、方式,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执行责任: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通知当事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上结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制作临时查封现场笔录。
3.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书面申请;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书面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9

行政检查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

430609024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检查责任:依法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3.事后管理责任: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对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0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调查

000725007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1.受理责任:火灾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火灾调查;符合简易调查程序条件的火灾事故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
2.决定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写明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写明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送达责任:依法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21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430725004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复核机构在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2.决定责任:复核机构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3.送达责任:依法送达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认定书。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22

公共服务

受理119群众报警

432025B01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五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1.受理责任:依法接听119电话,受理警情。
2.实施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拒绝或拖延受理119群众报警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受理登记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四)其他违反工作规定,损害报警人合法权益的。

23

公共服务

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432025B02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五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组织责任:受理机构依法开展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拒绝或拖延受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受理登记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4

公共服务

受理96119群众举报投诉

432025B03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六条第三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定处理。

1.受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接听96119电话,受理举报投诉,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核查。
2.实施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限内开展举报投诉核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拒绝或拖延受理举报投诉核查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举报投诉核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举报投诉核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和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25

公共服务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32025B04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组织责任:受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拒绝或拖延受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受理登记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6

公共服务

组织开展119消防日活动

432025B05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七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组织责任:受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拒绝或拖延受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受理登记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7

公共服务

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

432025B06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3、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十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组织责任:受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拒绝或拖延受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受理登记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