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检”读民法典⑤】遛狗不拴绳,伤人不免责

发布时间:2020-10-14 16:23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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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某些情况下,还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矛盾,所以民法典对这个问题做了专门的回应。在侵权责任编中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

强调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策划: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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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