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 大通湖区公安分局  大通湖区司法局 关于全面依法做好新冠肺炎防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0 15:37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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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控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管委会有关工作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如实申报登记重点人员的范围、时间及相关要求。疫情高危高发地区来区返区人员及有过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不同方式接触史的人员,应当自觉全面服从我区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及其他管理要求,于来区返区之日、应当知晓之日,按户籍管理要求,分别向所在、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即时到区人民医院就诊排查、诊治,杜绝擅自外出。

二、如实申报登记防控新冠肺炎配合单位及责任。全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切实担负起对所属所管人员的防控管理责任,落实体温监测、人员筛查等内部防控措施,敦促所属所管人员及时如实申报登记,并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对筛查发热人员,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以隐瞒、谎报等方式拒不如实申报登记,不提供病情、旅居史、与确诊病例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对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不得妨害疫情防控公务执法。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不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和扰乱医疗秩序。对以殴打、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以及以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财物、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依据2020年2月7日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从严打击处理。

八、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上述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快侦快破、快速提请逮捕、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应当加快审判进度,对主观恶劣、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110举报新冠肺炎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

大通湖区公安分局

 大通湖区司法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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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