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2 13:42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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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2号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区直、镇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区人社局社会养老保险所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新政策、新标准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纳入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述标准缴费: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部分;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按照20%的比例缴纳单位部分;同时以上述相同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8%、4%的比例缴纳职业年金。

为更加高效、有序的做好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协商,将采取财政代扣代缴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按月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工资统发中心发放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的应缴部分予以代扣代缴,各单位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的应缴部分予以代扣代缴。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按照政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补缴到位。

请区直、镇机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大通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16年2月17日

 

 

 

 

 

大通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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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