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鱼终“捞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5-09-10 11:29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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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护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近日,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北洲子镇村民委员会,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实践,向当地群众开展生态法治宣传,用法治力量守护洞庭湖生态安全与生态文明。当地镇村干部、村民代表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3日16时,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处于禁渔期、禁渔区的洞庭湖铁板桥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钩刺耙刺(俗称“武斗竿”)进行锚鱼作业。在返回洞庭湖北洲子大堤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62.88斤、渔具钓竿2根、蝴蝶钩(带铅坠)4副、蝴蝶钩16个。此外,郭某某曾于2023年12月13日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次到案后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后,当庭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非法捕捞工具,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手册,结合本案及其他典型案例,详细解读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重要意义与相关法律责任,重点强调电鱼、锚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号召村民主动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捕捞,争当洞庭湖生态的守护者。

  此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巡回审判,是大通湖区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将庭审现场设在案发地,真正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社会效果。下一步,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创新生态普法宣传形式,以扎实的司法举措筑牢生态法治屏障,为大通湖生态安全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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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