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盆镇快速处置一起春季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17 08:05
作者: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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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法捕捞的螺蛳放归河道
“新冠肺炎疫情还未结束,加之春季禁渔特殊时期,还敢明目张胆地在公共河道捕捞水产品,该罚,你们的处罚方式也太“潮”了,值得推广。”一位戴着口罩的路人对执法队员说道。
3月16日上午,接热心群众举报,金盆镇增福村某河道有人在捕捞水产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渔政部门工作人员迅速出击,在辖区河道查获一名非法捕捞水产品人员,现场查获非法捕捞螺蛳200余公斤。据调查,该非法捕捞人员陈某,金盆镇本地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直没有工作收入,想通过捕捞水产品卖钱来贴补家用。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告知了《湖南省渔业条例》和《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关于禁渔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他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予以严厉训诫,责令其把非法捕捞的螺蛳放归河道。考虑到陈某系初犯,有很强的悔过意识,且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存在修复的可能,经综合考虑,决定对他不采取行政处罚,但要求该居民在涉事河道放生价值五百元的鱼苗以促进河道水生生态修复。
“我接受处罚,也愿意通过在河道放生鱼苗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犯的错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生态意识淡薄,忽视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实在是太不应该了。”该居民在接受处罚时诚恳地道歉。
据悉,螺蛳作为湖区一种常见的水生动物,有摄食微生物和有机质的食性,它们可吃掉很多底层浮游生物,而底层浮游生物又可吸收底泥释放的氮、磷和营养盐,长期下来,能够在河湖中建立良性循环,进而达到净化水质的效果。因此,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当前大通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审核:陈瑾媛 签发:易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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