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22 16:36
作者:徐德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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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大通湖机械建筑施工经营部等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2012年度年检和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在2012至2014年度中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益阳市大通湖机械建筑施工经营部等88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单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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