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举报各类破坏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9-06 16:04 作者:徐德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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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大通湖湖泊环境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严厉查处各类破坏大湖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部关于良好湖泊保护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办印发的《大通湖湖泊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和《关于印发〈大通湖区大湖水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6〕26号)的要求,大通湖区委区管委决定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各类破坏大湖生态环境保护(指向大湖投肥、投饵、投药、捕捞底栖动物、船舶污染等)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通告如下:

    一、举报和查处

  (一)举报范围:凡在大通湖湖体内发生的未被区管委执法部门掌握的以下情况,均属举报范围。Ⅰ类:向大湖湖体内投放肥料、饵料、药料的违法行为;Ⅱ类:在大湖内捕捞底栖动物的违法行为;Ⅲ类:大湖内船舶作业(维修、保养、捕捞)造成的水污染,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本通告举报人指向大湖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部门提供各类破坏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线索的公民。

  (三)查处职责:渔业管理部门、环保、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河坝镇成立的专项工作小组有及时查处各类破坏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职责,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 举报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向联合执法专项工作小组、区建设交通环保局、区农林水务局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举报人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泄密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电话举报:联合执法专项工作小组:0737-5668298(24小时接受举报);区环保局:0737-5661512;区农水局:0737-5661340。

  (二)来访举报:联合执法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原沙堡洲镇老派出所内(加油站附近)。

  三、举报要求

  (一)举报内容真实可靠,事实清楚,举报人需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以及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视频、照片等有效证据资料。

  (二)提供举报线索的群众,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办理咨询、奖励事宜。

  四、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

  (一)奖励标准:举报内容一经查实,每宗奖励1000元人民币。

  (二)奖金发放: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身份证件到区建设交通环保局领取,逾期未领取经催告仍未领取或者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同一宗违法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大通湖大湖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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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大湖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