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实施殡葬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大管通〔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4-09 11:13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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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益阳市殡改实施意见》(益办发〔2018〕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殡葬管理,强力推进殡葬改革,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实施强制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零时起,全区死亡对象遗体禁止土葬,一律火化,对遗体违规土葬或将遗体转移到非强制火化区土葬的,一律强制开棺火化。

二、自2020年5月1日零时起,死亡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遗体火化后须进入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安葬,不得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其他死亡对象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进各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江葬、撒散、存骨灰堂的除外)。

三、骨灰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死亡对象是未享受单位和


国家丧葬补助的,对死亡对象家属收取墓穴费、墓穴管理费2000元,死亡对象是享受了单位和国家丧葬补助的村(居)民,对死亡对象家属增收3000元的墓穴调节费。

四、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

(一)具有大通湖区户籍或虽无大通湖区户籍但在区内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在本区的人员,自5月1日零点后第一年(2020年5月1日—2021年4月30日)内死亡,火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除50%的墓穴费、墓穴管理费和墓穴调节费;第二年(2021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死亡,火化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除40%的墓穴费、墓穴管理费和墓穴调节费。

(二)死亡对象火化后骨灰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实行节地生态葬式,选择骨灰江葬、撒散等方式安葬的,按1000元/人进行补助;选择深埋不留坟头,进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安葬的,按500元/人进行补助。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火化的对象具有大通湖区户籍或虽无大通湖区户籍但在区内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在大通湖区,且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或经公安机关确认后火化的无名尸体,免除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包括:

1.  区内专用车辆接运遗体费。

2.  遗体冷藏存放费(存放期限3天以内)。

3.  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费。

4.  提供一只普通骨灰盒(丧主选定的骨灰盒高出普通骨灰盒的价格差额由丧主负担)。

5.一个普通卫生纸棺费。

(四)免除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租用普通吊唁厅(最长不超过三天二晚)租金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墓穴管理费。城乡低保、精准扶贫对象死亡后租用普通吊唁厅(最长不超过三天二晚)租金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墓穴管理费免除50%。

五、禁止对老坟硬化和修建墓上构造物,分年度拆除豪华墓、大墓、硬化墓等墓上构筑物,全面规范整治“三沿六区”范围的老坟。

六、禁止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存放遗体、搭棚治丧;2020年6月1日起,禁止银河社区、银海社区、金山社区、红旗社区范围内搭设灵棚治丧,治丧活动一律在大通湖区殡仪馆举行。

七、2020年6月1日前,河坝中心城区、各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鞭炮。2020年6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在规定时段(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至新年正月十六日除外)禁止违规燃放烟花鞭炮。

八、死亡人员遗体必须由殡仪馆或经依法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专用殡仪车辆接运。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丧葬经营活动和殡仪服务,严禁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坚决取缔封建迷信用品。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区民政、公安、城管、市监、交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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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