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大管通〔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4-27 11:57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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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经区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大通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根据已有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改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镇、村组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10月30日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七、其他: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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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