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权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0-06-18 08:26 作者: 浏览量:
A+A-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权

委  托  书

                                                                      益农(政字)委〔2020〕1号

委托单位: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胡跃龙   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向见军  系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发〔2016〕10号)的要求,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将公布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体 、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197项权力清单(2019年版)对所涉及种植业、农机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管理活动中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兹委托予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自委托书生效起3年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管辖区域

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

二、委托执法事项与权限

(一)按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表)的要求,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委托期限内履行行政检查权20项、行政处罚权为131项。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明确自己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

(二)受委托单位必须将行政检查情况以月度上报。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审查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重大案件审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对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必须及时消除,对危害物品应当采取措施的及时(当日)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由委托机关出具行政强制文书,委托机关协作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单位的农业执法案件罚没收入作为大通湖区管委会的财政收入。受委托执法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费用、行政赔偿由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大通湖区管委会承担。

该农业行政执法权委托书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分别在同级政府门户网、农业网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为合同签署日。

三、委托执法的撤回与行政责任的承担

在委托期限内,因受委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正当履行职权而多次引发行政复议其行政行为被撤销、引发行政诉讼其行政行为被撤销、引发国家赔偿的,由益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撤回该农业行政执法委托权的决定,报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撤回决定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分别在同级政府门户网、农业网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单位因以上情况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由大通湖区管委会和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承担,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2号公章”的使用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使用“2号公章”,该印章不得用于民事担保、借贷担保等非行政执法事务。

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须制定“2号公章”管理制度并明确由专人管理,同时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使用“2号公章”,做好“2号公章”使用的相关台账,并将使用的相关台账每月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对因使用“2号公章”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2号公章”在发生委托执法撤回的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网上公布后生效),另两份分别呈交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益阳市大通湖区管委会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益阳市                 受委托单位:大湖区农业

农业农村局                           农村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2020年6月8日

农业行政执法权委托书(1).pdf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农业)目录1.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