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益大卫传罚字﹝2020﹞第4号
被处罚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向东村李春秋卫生计生室(法定代表人:李春秋 性别:男 年龄:70岁 民族:汉族 电话:*********** 住址:****** 身份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部分医疗废物未储存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诊所内部分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无明显标识和警示说明。该诊所未与镇卫生院签订暂存协议,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未依法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以上违法事实有大检民行行公建[2020]3号、现场拍摄照片6张、检察院提供照片1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6.4)、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表2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大通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健康委员会或 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