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田长春)

发布时间:2021-09-24 16:24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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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资罚〔2021〕9 号

被处罚人:田长春

地     址:河坝镇工业园

案     由:非法占地

2021年8月23日我局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河坝镇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该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工业园土地12352.91平方米修建厂房,地类为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大通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

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告知,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12352.91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叁万柒仟零伍拾玖元整(37059.00元)。

你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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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