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通湖城镇标定地价、城镇 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听证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21-10-08 10:18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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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区自然资源局召开《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城镇标定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国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听证会,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作出本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城镇标定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国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初步成果》。

听证会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教师代表、医生代表、新闻单位代表、群众代表,另特邀区发改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园、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区民政人社局、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河坝镇人民政府、北洲子镇人民政府、金盆镇人民政府、千山红镇人民政府、区大发集团、区国征办等机关单位代表。

听证经办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听证会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听证事项说明

(一)文本

《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大通湖城镇标定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大通湖国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听证稿。

(二)图件

《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城镇标定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国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图件。

三、听证代表意见陈述

(一)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等更新和评估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将促进本区域的发展,同时为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和有偿使用土地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经营管理机制,发挥城镇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三)在最新地价更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尽量在增长幅度的最小范围值内逐渐增加,以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助力本地经济发展。

(四)在等级区域划分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趋势、城区的地块分布、可发展潜力等各方面的因素,更好地促进城区有序发展,保障居民的经济利益。

四、关于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本次听证会对《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城镇标定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大通湖区国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初步成果》全部赞成,不需要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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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