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区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长仲裁第977号)第五章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解除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大通湖渔场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裁决,依据原农业部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第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大通湖区管委会决定对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湘益阳市府(淡)养证〔2013〕第00004号”水域滩涂养殖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特此公告。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