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澳翔拒服兵役的处罚通报
发布时间:2022-01-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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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澳翔,男,1999年12月出生,大专毕业,大通湖区(以下简称区)河坝镇人,身份证号430921199912****12,2021年9月入伍,10月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规定,决定给予其以下处罚措施:
1.取消义务兵优待,按大通湖区今年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共计26000元予以罚款,罚款上缴区财政局,由区人民武装部督促执行,2022年1月31日前执行完毕,逾期拒不缴纳罚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金融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
3.区组织、人社等部门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4.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函告张澳翔所毕业大学其拒服兵役情况,取消其2年内参加各级各类升学考试资格。
以上处罚措施由大通湖区人民武装部协调区人民法院、金融办等部门执行。
大通湖区人民武装部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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