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河坝镇中心完小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拟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22 09:07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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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河坝镇中心完小扩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和《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管发〔20233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相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河坝镇中心完小以西、五一西路以南、银海路以北具体由大通湖区国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国征中心)现场界定。

二、征收实施时间2024420245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配合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大通湖区国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河坝镇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配合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是国家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应积极配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所在单位包负责。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和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大通湖区河坝镇中心完小扩建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期房安置。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鼓励货币补偿,同时也可以选择期房安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方案公布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体的协商选定办法由征收部门推荐3以上评估公司(提供业绩和公司概况),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评估,区国征中心对评估机构投票选择情况进行公示。

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归区国征中心所有,拆除由区国征中心委托具有拆除资质的公司实施,拆除成本纳入房屋征收总成本。

五、补偿的原则、内容和标准

补偿的原则坚持群众参与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证一户一个合同,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内容和标准

征收私有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购房和寻房补助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和集中签约奖(以上三项奖励以征收区域为一整体单位)。

1)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评估确认。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情况通过市场评估确定。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正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搬迁费为2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5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由区国征中心组织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正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400元,正屋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按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补助3个月。

5)购房和寻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屋面积,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被征收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100元的购房补助和每户10000元的寻房补助,中心城区规划区外的被征收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购房补助和每户8000元的寻房补助,但大管发〔2023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除外。

6)按期签订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交区国征中心后,按被征收房屋的正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奖励。

7)按期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区国征中心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正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8)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和集中签约奖

以项目为单位,根据栋/片集中签约的原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

2.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期房安置的内容和标准

征收私有住宅选择期房安置的,按征收房屋的正屋面积实行征11.1,互不找补差价。其他补偿内容包括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和集中签约奖(以上三项奖励以征收区域为一整体单位)。

1)征收私有住宅选择期房安置的,按正屋面积实行征11.1,产权调换房的分配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进行

产权调换房选择多层步梯房,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征收正屋面积1.1倍的,由区国征中心按产权调换房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征收正屋面积1.1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找补差价给区国征中心。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区国征中心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承担办证税费(用地性质按原证不变),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正屋面积1.1倍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国征中心应为其办好《不动产权证书》,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情况通过市场评估确定。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正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搬迁费为2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5元计算。

选择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由区国征中心组织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的计算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给区国征中心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三个月止。被征收房屋正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400元,正屋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按5元计算。期房安置为多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按大管发〔20233号第三十条规定,超期限部分增付5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的,超期限部分增付100%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半年。

国征中心可以提供周转用房,如需要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区国征中心代为支付房屋租金),周转用房的水电费由被征收人负担,不需要提供周转用房的,全额支付临时安置费。

5)按期签订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交区国征中心后,按被征收房屋的正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奖励。

6)按期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区国征中心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正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7)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和集中签约奖

以项目为单位,根据栋/片集中签约的原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

六、被征收房屋的确认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基本原则,正面积的认定,由评估机构依法依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证户一致的,以证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证户不一致的,必须提供:一是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二是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三是居委会或村委会相关的证明材料。以户为准。

(三)无房有证的不予认定。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的处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死亡的,被征收房屋的继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生前的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与抵押权人解除房屋抵押关系或另行建立抵押关系后,由区国征中心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解除抵押关系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由区国征中心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按大管发〔2023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依法对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六)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住房,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活用房面积),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

但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1.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0%的补偿。

2.经营时间在22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30%的补偿。

本款所称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税凭证的时间段。

(七)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评估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原评估结果有改变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评估复核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逾期不申请评估复核的,应当根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复核评估后逾期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申请鉴定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管发〔2023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八、房屋补偿决定和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没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管委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管发〔20233号)的规定,根据本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管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补偿资金的兑付办法

在征补方案公开,评估结果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的前提下。根据征补进度,由国征中心兑付征补金额被征收人

十、其他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各项工作,耐心细致解释和宣传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被征收人提出的疑惑和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是被征收人或者是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拒不配合或干扰房屋征收工作的,由区国征中心报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二)被征收人依法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调查摸底、房屋登记建筑认定和房屋相关资料的提供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大通湖区国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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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国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