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大通湖区行政检查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31 16:20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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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益阳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和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指导意见》(益司发通〔2025〕2号)有关要求,结合《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大管通〔2024〕15号)内容,我区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查,现将我区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机关

  大通湖区司法局

  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统计局、区数据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大通湖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大通湖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通湖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文物局、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管理局)

  大通湖区审计局

  大通湖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通湖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大通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通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大通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大通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坝镇人民政府

  北洲子镇人民政府

  金盆镇人民政府

  千山红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河坝派出所

  北洲子派出所

  金盆派出所

  千山红派出所

  沙堡洲派出所

  三、受委托组织

  全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要依法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益阳市大通湖区司法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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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