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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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1月14日,在益阳市大通湖区被大通湖交警大队现场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违法行为人在接到通知后未在30日内到大通湖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至3个月处理申请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等事项公告如下,公告期为7日(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3日)。公告期满仍未到大通湖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1月14日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案件统计表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湖大队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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