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益阳市大通湖区平平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委已受理郭近阳、程开华等18人诉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16号),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益阳市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180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05室)开庭审理该案,被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平平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局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郭近阳工资8761元,程开华5500元,孙继巧13095元,张泽莲14924元,潘成翠8400元,罗玉芬6844元,张忠驷8763元,李华书13000元,杜志雨10000元,李华芝3520元,李正碧2300元,周中乾1400元,周宗万6900元,周宗宪3956元,薛永秋4000元,邓常美13435元,邓常友17217元,唐付珍2300元;合计14431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益阳市大通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