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5 19:01 作者:方信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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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管发〔20082

 

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大通湖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大通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大通湖区教育经费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年九月十日          

 

大通湖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委会议事规则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和完善预算资金的编制、审核和执行,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编制

(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基础上的部门预算编制方式,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二)区级收入预算由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近三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

(三)区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1. 基本支出,全面实行定员和运行费用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项基本支出预算依据人员工资、津补贴、基本运行费用分类分档分项的定额标准分别核定。

2. 项目支出(含部门专项公用支出)按照量财办事、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分类安排。

(四)区级预算要求在每年的十一月上旬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在次年的元月三十日前拿出预算编制草案。区级预算经区管委审定后报区委审议批准执行。

(五)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委审议批准区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区直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单位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二、预算执行

(一)区委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区管委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计划财政局负责。年内各项预算拨款,原则上截至1225日止。

(二)区直各部门、单位应在规定的预算管理权限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之内,统筹安排支出,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规模,突破批准的支出预算。区财政预算在预算调整前原则上不作调整,也不安排新的预算支出。对当年归口安排到部门、单位的支出,以部门年度预算为基础,基本支出按资金使用计划按季拨付。项目支出,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对项目预算中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项目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按下列审批权限批准后进行拨付。

1. 每笔(项)支出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分管该项目部门的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

2. 每笔(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由分管该项目部门的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审批。

(三)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支出,每笔(项)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分管部门的副区长审核后,常务副区长审批;2—10万元(含10万元),常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审批。10万元以上常务副区长报区长、书记同意后审批。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区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按相关程序报批后,从区级预备费中安排。

(五)预算调整方案每年的十一月由区计划财政局负责编制。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经区委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常务副区长签批。

三、决算编制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财政决算工作并汇总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区管委审定后报区委审议批准。

(二)区级财政决算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要在20日内向区直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区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四、预算监督

(一)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季末次月的15号前向区委、区管委通报本季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区审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与区财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三)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有违反《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计划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通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大通湖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除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所有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财政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安排的各项配套资金;

(三)本级财政安排的属于部门行政工作和行政事业发展需要的专项资金;

(四)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类资金;

(五)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含各类社保资金)。

二、资金分配

(一)上级财政下达到项目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和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转发下达到项目单位。

(二)上级财政下达未明确到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或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实施意见,资金数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报请区管委批准后下达到项目单位。资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经区管委研究报区委审议批准后下达到项目单位。

(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到项目单位。

三、资金审批

(一)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由分管该项目的副区长商常务副区长报请区长同意后常务副区长审批。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项目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每笔(项)支出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分管该项目部门的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2万元以上,常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审批。

(三)上级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直接拨入、捐助的专项资金以及按政策规定自筹的专项资金,由项目部门申请,财政业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局长签批。

(四)资金单笔拨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单一项目累计拨付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在资金审批前须向书记报告。

四、资金拨付

(一)资金的拨付先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属建设项目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和上一次拨款使用情况等;属疾病防治、救灾、救济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病情、灾情报告或政府的相关文件或上级财政部门的文件;属业务经费补助,要提供业务经费具体安排意见和拨付依据。属其它方面的专项资金及基金要依据其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提供可靠的拨款依据。

(二)申请单位申拨手续齐全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业务股室负责核实指标和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领导审签,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及时将款项拨到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专项资金管理专户以及上级要求开设的项目专户。要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步将项目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三)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预拨报账制办法。基本建设类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期、分批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项目投资的20%,待项目验收合格,凭审计结论拨付剩余款项。其他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部门。

(四)根据资金的使用性质,上级有明文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开设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资金使用

(一)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资金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的用途,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资金中属于基本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管理,国家及有关部门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政策规定,凡资金数额在30—100万元(含1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提倡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资金数额不足30万元(含30万元)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方案报分管区长同意后,在区纪委的全程参与下由建设方与委托施工方签定合同。

(三)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供货,凭审批验收凭证直接从专户中支付采购资金。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区管委研究后执行

(五)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追加资金计划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上级直接下达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和部门向上申报争取的项目资金,文件到达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分管副区长报告,财政部门要向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报告,同时每季度未次月15日前应向区委报告专项资金的到位与安排情况。

(二)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属于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与财务审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三)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力度,实行跟踪问效,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重点项目资金,实行审计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或当事人责任。

(四)区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大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内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规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通湖区教育经费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经费管理,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政策要求,确保教育经费保障落在实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经费管理

 

第二条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

第三条  根据《教育法》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人员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并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四条  根据我区实际,教师工资在编制范围内,按上年末在编在岗教师人数及工资标准,由区委党群部核定当年工资基数,纳入年初财政预算。政策性调资及经区管委研究新招聘的教师工资,按审核报批程序作预算调整。

第五条  津贴补贴在国家出台绩效工资改革政策以前,预算内财政负担的原项目和标准不变。

第六条  社会保障缴费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项目和缴费标准执行,其中:单位缴费应由财政安排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按预算结算到财政社保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教育工资统发中心,按实际扣缴数与年初个人应缴预算数核对,差额部份由教育核算中心收取,连同实际扣缴金额一并结算到财政社保专户。

第七条  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八条  按照保障新机制的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资金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级负担,区财政负担部分按上级财政部门核定额度纳入财政预算。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具体按湘财教〔2007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资金,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分配口径安排到校。其中倾斜资金部分,应制定倾斜方案,重点支持办学条件差,边远困难学校,不得用于偿债或挪作他用。倾斜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部分,必须针对学校实际,确定详细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具有特定使用范围和专项管理要求的资金,主要包括长效机制校舍维修资金,布局调整资金和中央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集中支付、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  区财政负担各专项资金配套部分,按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中,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依据已上报批准的整体规划,在上年末提出并经区管委审定制定下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区财政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可结合预算内上级安排标准、地方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10%的部分、城建税用于教育的部分等资金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具体按照湘财教〔2007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教〔20066号《湖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湘财库〔20069号《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二、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是指农村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农村中小学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我区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具体按湘财教〔200767号《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中小学预算时,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机制的相关政策要求,把好人员编制关、定额标准关和支出与收费项目关,既要保证按政策要求正常经费预算到位,又要防止违规收费项目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统一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草案的上报工作。区财政总预算经区委、区管委审定后,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各学校综合预算批复到各自然校。

 

三、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区财政预算经区委、区管委审定以后,对纳入财政总预算的各项教育经费,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按时拨付资金。其中纳入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按政策管理要求,拨付特设专户,实行专户报账。预算内其他教育经费拨付区教育核算中心。

第十六条  教师工资及预算内津贴补贴,经区委、区管委研究同意,实行总量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即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的安排,将资金按审核后的申报名册拨付教育核算中心教育工资统发专户,由教育核算中心打卡发放,年底按预算指标与实发工资总额进行结算,结余资金,拨付给教育核算中心,用于各校教师用工日常调剂所需工资。财政部门在审核工资时,应当控制每月实发额(申报名册发放额)不得突破年初预算工资资金的分月指标。政策性调资和工资的审核办理,按原程序不变。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是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在分级负担的上级资金未下达之前,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预拨部分资金,确保学校的正常开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资金的用款程序和手续。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必须持有项目批准文书、项目合同、工程预决算书、招投标文书、质量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发票等资料,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向财政特设专户申请报账付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区财政主管部门必须参与规划的制定、合同签订、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区教育核算中心是教育经费预算执行与监督的核心部门,集工资统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于一体,是实行校财局管的执行部门。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教育核算中心应严格督促各学校按预算执行,同时,应组织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效果分析,定期向区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提供相关数据。区财政部门,特别是区财政教育经费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配合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滞留、挤占、挪用、平调教育经费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通湖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计划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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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