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通湖区促进立项争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5 19:13
作者:方信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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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管发〔2008〕4 号
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大通湖区促进立项争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大通湖区促进立项争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管委有关会议精神,为取得立项争资工作的重大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办事处)和部门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总项目专员,负责本单位立项争资工作。重大项目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任1名或几名区内外自然人为项目专员,项目专员及申报的项目资金需报计划财政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项目资金”,是指争取无偿用于区内建设的国家、省和市政策性、财政性资金(政策普惠的经常性项目除外,一般只认可新增数,新增资金数根据具体情况由立项争资评审确认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四条 项目工作经费
项目工作经费主要从以下几条途径解决:1、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统一安排部分工作经费;2、项目单位从当年收入或以前年度结余中解决部分。
第五条 评审确认机构
区成立立项争资评审确认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和计划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计划财政局。
领导小组确认资金到位情况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 奖励办法
区财政建立立项争资专项奖励基金,根据立项争资类别和资金的到位情况,由区财政对项目专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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