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5 16:30 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大发〔2018〕1号

各镇党委、南湾湖办事处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工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第5次区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委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执政本领和提高区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益阳市委常委会关于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中共益阳市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大通湖实际,参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使

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区人民,让全体人民共享幸福生活。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区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生态引领、基础立区、产业兴区三大发展战略,强力推进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城镇建设、民生建设和生态建设五项重点工作,全力打造全省新能源产业示范基地、生物医药原辅材料生产核心基地、重要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农业休闲旅游和健康养生目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二章  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区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二)审议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区委名义下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研究审定区委重要文件以及区委领导同志代表区委所作的重要报告、讲话,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五)听取区纪委、区管委会党组、区人大政协联工委党组、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区委各部办委的工作汇报,支持和保障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六)讨论召开区党代表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七)研究讨论本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事项。

(八)听取区委委员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九)对应当由区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条 区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专题报告1次党建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区委活动,协调区委委员的工作,对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区长的区委副书记主持区管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区管委会党组活动。不担任区管委会职务的区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区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区委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区委委员每年向区委书面述职一次,就坚持“四个意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推进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情况作出报告。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区委会议

第六条  区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区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区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区委书记在议事决策时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区委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其他区委委员应当支持区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区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区委集体应当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决策。区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相对固定,如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区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区委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区委会议作出决策。

区委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区委会议决策的,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区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委报告或者边处置边报告。

第九条  区委会议议题由区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区委委员提出建议。区管委会、区人大政协联工委提请区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其党组提请,报区委书记同意。区直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党组(工委)提请区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区委委员把关,对确有必要提交区委会议审议的提出建议。

会议议题由区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提出具体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副书记审核,最后由区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区委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区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十条  区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区委委员。区人大政协联工委党组书记固定列席会议。

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并安排其他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或者党组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第十一条  区委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各项议题的需要和议题提出方要求,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要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其他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区委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或者党组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第十二条  区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区委会议。邀请的党代表人员范围,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由区委办公室会同区委党群部协商提出建议,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三条  区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区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应当同时送达。

第十四条  区委办公室应当严格把好议题材料关。汇报材料由汇报单位负责撰写,要求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言之有物、简明扼要,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左右。议题材料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并签字同意后,提交区委办公室汇总。在提交材料前,审定议题材料的领导同志可就有关情况向区委书记报告。汇报材料由汇报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日送区委办公室。属于涉密资料、案件查办、干部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宜提前送达的,按保密有关规定管理、印发、收回。

第十五条  提请区委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实行公示、听证等,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再提交区委会议讨论决定。

对提请区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会前应当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事前应当充分酝酿、听取各位区委委员意见,并提交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然后再提请区委会议讨论。

提请研究事项需区管委会事先研究而未研究同意的,不得提请区委会议研究。提请研究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应当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如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请分管区领导进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单位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单位意见一并供决策参考。讨论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提请区委会议审议的区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审议前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其中拟联合发文且起草部门属于行政序列的,应当先报区管委会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六条  区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区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  区委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再由分管区领导作说明,然后各位区委委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形成区委意见。

第十八条  区委会议民主表决实行区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区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每位区委委员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区委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九条  区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区委委员或者列席会议人员需要回避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讨论案件查办、干部任免事项涉及区委委员或者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分别由区纪委、区委党群部事先告知区委办公室通知该区委委员或者列席人员回避。

第二十条  区委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由区委办公室、区委党群部专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记录。区委委员缺席该次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由区委党群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议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委办公室负责拟稿,并按照程序报批,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区委会议的宣传报道要坚持适度原则,对需要公开报道的议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邀请区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报道稿件由区委党群部按照程序报审。

 

第二节  书记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区委委员等参加。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巡视巡察工作、重大案件等方面的议题,参会人员为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区委党群部部长,其他参会人员由区委书记根据需要确定;涉及其他方面的议题,参会人员由区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书记专题会议坚持以沟通情况、酝酿协商为主,不得代替区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书记专题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研究酝酿拟提交区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酝酿需要提交区委会议审议的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三)听取区纪委对重大敏感案件处理意见的汇报。

(四)听取巡视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五)听取党建工作重大问题专题汇报。

(六)对区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沟通。

(七)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商议和统筹安排一个阶段内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委会议的,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委报告情况。

(九)听取其他专项工作汇报。

第二十六条  书记专题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书记专题会议记录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巡视巡察工作、重大案件的,采用双记录制度,除区委办公室明确专人记录外,相关部门也应当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书记专题会议酝酿讨论的事项,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确需制发的,由负责记录的同志起草,按程序报区委书记审签。

 

第三节  区委委员议事协调会议

第二十八条  区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区委委员议事协调会议,由参加会议的区委委员协商后确定时间、议题、参会人员并召集。

第二十九条  区委委员议事协调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区委会议议定由区委委员负责的具体事项,区委委员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二)区委主要领导交办或者委托区委委员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三)属于区委委员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区委委员议事协调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会议记录由牵头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报送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和其他相关委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由会议明确的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并及时将督办落实情况报相关区委委员。

第四章 决策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区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落地。

第三十二条  区委作出的决策,区委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重要进展情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和区委书记报告。有关镇(办事处)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区委会议决定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区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委作出的决策在执行或者推进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区委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完善区委会议议定事项督办机制,由区委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区委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汇总督办情况报区委书记。

建立区委会议议定事项落实责任制,将区委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区委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须经区党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区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所有区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更不能自作主张另提一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  区委委员应当做到忠诚干净当担,带头自觉服从、带头贯彻执行区委决定,主动担当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和镇党委、政府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区委委员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基层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三十九条  区委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要求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会议研究事项除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党内传达或者对外公布外,其他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区委书记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区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区委委员之间要互相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委必须自觉接受市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市纪委和区纪委监督,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委要加强内部经常性沟通,健全区委书记与区委其他委员之间、区委委员之间的谈心交流和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与区管委会、区人大政协联工委等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

第四十三条  区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区委党群部牵头,区纪委、区委有关部门参与。贯彻落实巡视巡察工作有关制度,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坚持和健全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根据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要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市委请示,邀请市委派人莅会指导。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下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意见。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报市委,并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在全区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9日区委印发的《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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