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9 21:49 作者:徐德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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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0-68002

益食药监发〔201028

关于印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现将《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我局及所属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平等、公开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顶格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药品、食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首次违法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药品、食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前,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当事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八)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植入类医疗器械以及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造成巨大安全隐患的;

(四)在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又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虽未受到行政处罚而在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顶格处罚: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引发恶性公共事件的;

(三)制售的假劣药品、食品或生产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严重危害生命安全、人体健康的。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重、顶格处罚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自由裁量权实施程序及监督

 

第十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案件“办、审、定”相分离原则。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提出拟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说明确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合议、审核、审批程序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重大、复杂案件和超越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顶格处罚的案件;

(二)依法应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我局拟处以罚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法规机构认为需要由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十五条  办案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按照《益阳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部门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且未按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和本制度第二章制定的《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与本制度一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及时对与新法有关的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修订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经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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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