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协控联管工作

发布时间:2012-03-14 09:09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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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办〔201211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转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各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经区管委同意,现将《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协控联管

(益政办发〔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是我市的重点税源之一。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税赋、增加财政收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管理漏洞较多,税收意识不强,发票管理混乱,信息沟通不畅,税款流失严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重宣传、协控联管”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管理,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加强征管

(一)凡在我市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含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下同)和个人,应当开具或者索取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变化情况,办理税务登记,加强纳税评估,开具完税证明,组织查验发票,依法追缴税款。

(三)药品与医疗器械销售单位应当安装税控收款机,并按笔具实向消费者开具税控机打发票。医保协议药店须凭税控机打发票到相关医保部门结算,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取消或停止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四)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付款、记账、结算,取得的发票应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发票查验。对查验出的违法、违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责任

市、县两级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控联管办公室)要大力推行“以票(证)控税、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收监控体系。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税控联管办公室报送上月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数量、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经营许可、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拨付等有关信息,并履行相关控税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财政安排资金情况和医疗器械政府采购的情况。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报送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协议药店名单变化情况以及医保资金的拨付情况,凭主管国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拨付医保协议药店医保资金。

(三)药监部门要及时报送药品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和换发的情况,凭主管国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换发药品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件。

(四)卫生部门要按管理审批权限及时报送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变化、医疗卫生机构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审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支付和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拨付的情况,凭主管国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校验执业许可证,并督促加强发票管理。

(五)工商部门要及时报送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凭主管国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六)质监部门要及时报送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机构代码证的基本情况,凭主管国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办理机构代码证年度数据审核。

(七)审计部门要及时报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征缴和拨付的审计情况,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审计。

(八)物价部门要及时报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变动和政府新增定价药品价格的情况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相关政策。

(九)人民银行要及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单位和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报送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招投标中标的情况。

四、加强监管

(一)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开具或索取发票,或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查验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列为重点税务稽查对象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协控联管单位要认真查验主管国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发现内容不实或税款缴纳不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税控联管办公室。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违规人员除督促其按实缴纳税款外,还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监察部门要按照益政发〔20099号规定,对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互相推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国税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税控联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215   

 

 

 

 

 

 

 

 

 

 

 

 

 

 

 

 

 

 

 

 

 

 

 

 

 

 

 

 

 

 

 

 

 

 

 

 

 

 

 

 

主题词:税收  管理  通知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2012年2月29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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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