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25 10:49 作者:徐德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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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区直各驻区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中共益阳市纪委、益阳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益纪〔2013〕27号)的要求,为确保《暂行规定》在我区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学习宣传到位。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学习,通过以会代训、党务公开栏、宣传单、互联网等有效形式及时将《暂行规定》传达到每一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广泛宣传《暂行规定》,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监督实效。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办)党(工)委书记,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党组(工委)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镇(办)纪(工)委书记,区直及驻区各单位纪检组组长(纪检员、纪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工委、党组加强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确保有关规定执行到位和违规操办行为处理到位。

    三是加大督查力度。对各单位学习宣传《暂行规定》情况和贯彻执行情况,区纪委、区督查室将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于10月28日上午下班前将本单位学习具体情况(学习人数、学习形式等),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报区纪委党风廉政室。

    附件: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益阳市大通湖区纪委 区监察局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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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