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7 11:26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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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20131113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执行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区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管理委员会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区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应当为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确定;

(二)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确定;

(三)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区管理委员会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

(五) 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政协联络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六)政协联络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经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确定;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区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可以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决策建议;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 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作出决定;

(八)结果公开。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区管理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管理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 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者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五条 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区管理委员会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

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九条 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区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的,可以提请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管理委员会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导致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将各镇、各部门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201311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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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