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7 11:28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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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1113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收集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区宏观调控的重大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全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镇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

(六)区管委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执行或调整水(含污水处理)、电、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十二)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应当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区管委法制办公室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决策机关或者区管委法制办公室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督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负责人担任或者指定,但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直接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担任;听证监督人由区管委法制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四)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工作者;

(五)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五)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听证会不能按期举行的,听证机关可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四)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决策发言人答辩;

(六)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八)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督人对听证会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听证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记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法制部门审查: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召开的听证会,报区管委法制办公室审查。

区管委法制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全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人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管委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办公室                     201311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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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