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08:18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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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和驻区各单位:

《关于支持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关于支持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大执行工作格局,形成责任明确、衔接紧密、联动顺畅、执行有力的法院执行工作体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营造法治诚信的社会环境,为建设富饶生态幸福大通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和加强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十四条意见。

一、加大强制执行工作力度

1. 加强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对有能力执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2.  落实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区公安、国土、房产、食药工质、交通、税务、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区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旅馆登记、出入境记录、购买房地产或车辆记录等信息,协助区人民法院落实相关限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3.  加大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强制执行力度

区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通过区公安、金融、国土、房产、食药工质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处置相关财产。区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防止工作人员借故推诿或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财产的查封、扣押、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防止工作人员拖延不办或妨碍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4. 切实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带头自觉履行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得制定与法律相悖、给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的规定或文件,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干预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党政领导不得以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等形式干扰区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对于违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区纪委监察部门经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5. 建立和落实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各协作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区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存在的重大分歧;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重大执行信访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挂牌督办的重大执行案件以及党政机关、军队、国有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重大执行案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干预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联席会议由区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担任第一召集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第一召集人同意,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努力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

6.  完善协助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收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也不应要求区人民法院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书资料。对区人民法院要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拒绝采取相应措施。区人民法院审查结果与有关协助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执行指挥中心可根据需要制定执行联动工作细则,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7.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健全常态化的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媒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定期提供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单,形成主动深入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和引导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维护法律权威,提高主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教育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正确认识、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8.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财政部门应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委政法委加强统筹协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执行救助工作,逐步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切实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特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9.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

区人民法院与宣传部门定期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公布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社会舆论力量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0. 建立被执行人信息快速查询机制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建立专线信息共享平台,将公安部门掌握的涉及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登记的信息与执行指挥中心共享,实现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站式”查询,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问题。依法借助相关通信设备和技术手段查找被执行人去向,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

11. 建立执行征信系统

大力推进区人民法院征信建设,加强与公安、教育、民政、人社、食药工质、税务、金融等部门对接,将区人民法院执行失信信息管理纳入区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无缝对接,对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在信贷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资格评定、考核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联动惩戒。

四、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12. 加强对执行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

区人民法院应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高效规范执行的工作机制,对执行工作中的评估拍卖、执行款管理、财产分配等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滥用执法权限,确保执行工作廉洁高效。

13. 强化执行公开

区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及时将案件承办法官及案件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公开,保证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知情权。

14. 拓宽执行监督渠道

区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区人大政协联工委、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收集人大代表及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适时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媒体记者见证执行案件。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及时核查和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执行负面问题。

 

附件: 大通湖区支持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大通湖区支持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委党群部、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政协联工委综合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管委会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交通环保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林水务局、区经济贸易和旅游局、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审计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公路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工业园、区城投公司、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农业银行大通湖支行、工商银行大通湖支行,农商银行大通湖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大通湖支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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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