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08:26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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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办〔201826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和驻区各单位:

《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方案》已经区委、

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方案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区规划有序实施,强化规划执行刚性约束,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方案>的通知》(益办〔2018〕13号)要求,经区委、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城乡规划区开展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处置,严格考核”的原则,结合省级文明城区和省级卫生城区创建,集中力量依法对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市容景观、妨碍建设发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依法拆除,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治理水平,彰显公平正义,为建设富饶生态幸福大通湖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新发违建零增长,存量违建处置归零。用一年的时间完成存量违建依法处置,用两年的时间巩固形成管控常态。

三、整治范围

(一)全区城乡规划区域防控全覆盖。

(二)大通湖区中心城区重点整治。

四、工作重点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双修”“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要求,我区2018年整治重点是:一是中心城区及各镇规划区内土地上未经许可的村(居)民建房;二是项目控制用地区域的抢搭抢建、抢栽抢种;三是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乱搭乱建;四是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五是其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构)筑物。

五、工作步骤

属地负责,整体推进。各镇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具体落实。2018年实施“铁锤行动”,集中攻坚,突出实效;2019至2020年保持长效,完成三年整治任务。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2018年4月10日至5月31日)

1. 调查摸底。由各镇组织,对违法建设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列出清单,建立台帐。

2. 制定方案。各镇制定详细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3. 宣传发动。召开全区拆违控违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各镇要结合实际,层层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充分运用媒体广泛宣传,为拆违控违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填报自查自纠表;发布通告,公布举报途径。

(二)集中整治,突出实效(2018年5月31日至12月31日)

1. 依法认定。由各镇组织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所、城管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初步认定,报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并列出整治任务清单。(2018年5月31日前)

2. 分类处置。各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提出分类处置意见。(2018年5月31日前)

3. 动员自拆。对分类处置中需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各镇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到位。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带头自拆。(2018年8月31日前)

4. 强制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大通湖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区城管、公安、规划、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各镇规划区内由各镇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大型和重点违建拆除,由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2019年2月28日前)

5. 严格管控。各镇要严格落实拆违控违工作主体责任,社区(村)要切实履行拆违控违第一责任,将控违工作贯穿始终,不断加强日常控违巡查,实行违法建设“零指标”管理,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三)巩固提升,形成常态(2019年至2020年)

经过为期一年的集中攻坚后,继续保持“铁锤行动”态势,完善体制,强化机制,增加力量,保持常态,加强考核,完成三年行动计划。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委委员、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委党群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交通环保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农林水务局、区经济贸易和旅游局、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公路管理局、区管委会法制办、区城投公司、区工业园、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各镇镇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建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卜清华、尹波同志任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区拆违控违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建设交通环保局。办公室下设政策法规、违建确认、资金调度、舆论宣传、信访维稳、督查考核6个工作组。各镇、区直和驻区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解决实际问题,整体推进工作。

(二)各组责任分工

1. 政策法规组。区管委会法制办、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交通环保局、区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控违拆违工作的法律和政策解释;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控违拆违方面的具体政策,研究解决居民生产生活安置用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负责控违拆违工作文件的法制审查;负责控违拆违工作中的法制指导和协调工作。

2. 违建确认组。区建设交通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中心城区及各镇上报的违法建设进行审定,提出处置意见。

  3. 资金调度组。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区交建投、各镇为成员单位。负责牵头制定拆违经费安排;落实和调度拆违专项资金;依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

4. 舆论宣传组。区、镇宣传部门负责控违拆违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控违拆违工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区省级卫生城区工作考评体系。

5. 信访维稳组。区委政法委、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为成员单位。负责控违拆违工作中的维稳和处突工作;负责控违拆违工作中的信访工作;负责依法处置阻碍执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6. 督查督办组。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交通环保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区控违拆违“铁锤行动”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督办。

各组排第一的部门为本组工作牵头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驻专职工作人员常驻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人员由区委党群部统一抽调。

(三)经费保障

全区拆违工作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安排,适当安排考核奖励资金。

七、奖惩兑现

(一)各镇:全年完成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下达的违法建设治理目标任务90%以上为优秀单位,奖励20万元;完成80%—90%的为合格单位,奖励10万元;完成80%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扣分。同时,应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社区(村)进行督查考核,并制定具体考核奖惩措施,奖励资金由各镇负责。

(二)区直相关部门:全年未出现履职不到位、工作不予配合行为的奖励1万元;出现一起履职不到位、工作不予配合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三)举报人:对违建在正负零以前首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对其他违建首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元奖励。并对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

(四)拆除存量违建:2018至2020年,中心城区每年拆除存量违建5000平方米以上,年度内每拆除2000平方米存量违建给予3万元奖励。

(五)鼓励自拆: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违建,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照统一组织、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镇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机制和信息反馈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广泛宣传,典型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动员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打击违法建设的决定。

(三)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根据实际,准确认定各类违法建设的主体、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做到应拆尽拆,防止以罚代拆,把安全隐患大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有碍市容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作为重点,在2018年底前拆除清零;对其他违法建设,区分类别、年限、影响等因素,细化分类处置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清零。选择一批典型的违法建(构)筑物集中拆除,并在媒体上公布,对违法建设形成有力震慑。

(四)严肃纪律,强力推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工作中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带头拆除违法建筑,不说情、不干扰、不充当“保护伞”。违者按照《中共益阳市纪委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益阳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纪律规定》《益阳市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九个一律”问责暂行规定》《大通湖区整治作风问题“九个一律”免职暂行规定》《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责任追究办法》等严肃查处。

(五)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依程序,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亮剑。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对因拆违而引起的信访、复议或诉讼,信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与衔接,做到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到位。

(六)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推进网格化治理,夯实基层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健全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切实巩固“铁锤行动”成果。

 

附件:1. 大通湖区中心城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工

作职责

2. 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责任追究办法

3. 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零违建”报

告制度

 

 

附件1

大通湖区中心城区整治违法建设

“铁锤行动”工作职责

根据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

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村(社区):负责宣传、发现、报告、劝阻和协助处置。

工业园区:负责宣传、巡查、制止、报告、参与执法行动、在有关部门协助下组织开展拆除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村(社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处置,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和拆除辖区内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打击本辖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区建设交通环保局:规划部门负责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房规划许可,负责规划违法性质的认定,指导督促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城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经区级规划行政部门许可的在建工程项目批后巡查移交案件的查处;协调大型违法建(构)筑物拆除行动;指导考核各镇及区直相关单位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对参与违法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并根据执法部门要求落实相应处罚措施。对尚未使用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供水、供气和安装设施。房管部门负责限制违法建(构)筑物入市交易;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协助执法部门对物业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负责区级拆违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区级奖励资金筹措;负责依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对违法用地

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办理产权

登记和抵押。

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党群部:负责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区委党群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整治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涉维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区人民法院:负责打击违法建设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因违法建设的修建和行政确认、强制拆除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打击违法建设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因违法建设而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信访办):负责做好因拆违而引发的上访接待,做好有关群众工作。

区司法局(区管委会法制办):负责做好拆违过程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咨询,组织、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审查整治工作中各种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咨询。

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妨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的指导、监督、检查。

区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巡查、发现移交并协助参与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各类临河、跨河、

拦河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涉河、临河建(构)筑物的巡查监督力度,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企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不得将任何违法建(构)筑物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

区社会发展局(区人民医院):负责拆除违建行动过程中医疗救护工作。

区经济贸易和旅游局:负责督促供电、通讯等部门,对违法建设工地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对违法建筑不予安装、停止使用通讯设施。

 

 

附件2

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

责任追究办法

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责任按法定职责不同划

分。

一、各镇(工业园区)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不履行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相关职责,导致辖区内

违法建设蔓延的;

2. 没有依据相关规定明确村、社区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

3. 没有建立日常巡查控管机制,不及时向上级和相关职能

部门报告巡查情况的,或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接到村委会、社区有关违法建设报告不及时上报的;

4. 不及时组织人员赶赴在建违法建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劝阻、制止和拆除工作的;

5. 乱审批导致违建形成的。

二、村、社区在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

2. 对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的;

3. 对违建户不进行宣传劝阻的;

4. 不协助上级部门和执法机关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

5. 乱审批导致违建形成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在规划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动

工建设的;

2. 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负有主体执法责任的违法建(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到位的,对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履行

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职责,未建立考核机制、统一信息系统

和举报受理电话的;

2. 规划部门对规划审批后在建工程项目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的,对违法建设不进行性质认定的,对违法建设是否影响规划实施不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

3. 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法占地行为不依法进行监管查处的,对非法占地类别不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

4. 征收安置部门对征收安置项目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给予违法补偿的;

5. 住建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对已经取得用地、规划许可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行为不依法监管的,对违法建设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不依法监管和协助落实处罚决定的,对违法建(构)筑物不督促采取停水、停气措施的;

6. 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对非法占用城区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行为不巡查监管、协助执法的;

7. 房管部门违反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没有尽到行使审查义务给违法建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对住宅小区物管企业不加强监管的;

8. 公路管理部门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未履行管养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监督职责的,未督促完成控制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

9. 水务部门不依法巡查监督、移交协助并参与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10. 公安部门不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秩序的,不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11.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为违法建筑安装、开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设施的,对违法私搭乱接水、电、气、通讯设施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12. 经信、环保、卫生、文化、税务、工商、新闻媒体等部门不按照职责履行相关责任的,不履行或缓履行违建治理协助义务的。

五、对情节较轻的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职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可以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屡犯不改的,干扰、阻碍、对抗行政执法的,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七、对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纠正错误的,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附件3 

大通湖区整治违法建设

“铁锤行动”“零违建”报告制度

为充分发挥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全力以赴打好拆违控违攻坚战,经区委、区管委会同意,在全区实施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零违建”报告制度。

一、实施范围

按照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统一部署,“零违建”报告制度重点在大通湖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其中: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镇、社区、村等,以单位名义进行报告;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镇工作人员,社区(村)两委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中含退休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个人名义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

在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如实填写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本人签字确认后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填写违法建设信息,并作出限期自拆承诺。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且不符合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 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 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1. 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2. 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 侵占道路、桥梁、河道、消防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地上地下管网等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建筑;

9.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三、报告程序

1. 自查填报(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本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以单位名义报告的,填写《单位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附表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以个人名义报告的,填写《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附表2),个人签字后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2. 审核把关(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自查情况及党员干部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单位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附表3)和《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附表4),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反映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未按要求履行自查报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督促限期改正重报。

3. 汇总呈报(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公示期满后未收到相关情况反映的,将本单位、本系统《单位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和《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审核盖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连同《单位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和《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呈报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单位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和《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汇总造册,列出清单,呈报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并上报市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区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备案,涉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抄报区人大政协联工委备案。

四、明确职责

区、镇两级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违法建设自查工作,实施“零违建”分级报告制度。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级自查自拆登记表收集、汇总、呈报、归档工作。

各镇负责本辖区的违法建设自查自拆工作,参照区里的工作模式制定实施“零违建”报告制度具体工作方案,每个镇的自查自拆情况汇总后报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级纪委负责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工委)、镇党委政府是违法建设自查自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中迅速组织开展违法建设自查摸底工作,确保所有下属单位、机关工作人员逐个申报、逐个登记、逐个签名确认,并于2018年6月10日前汇总上报区整治违法建设“铁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 明确时限要求。各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个人存在的

违法建设,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各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原则上在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  严肃问责查处。按“谁管理、谁负责”和“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对隐瞒、遗漏、拖延不报或不按要求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党员干部不按照承诺规定时限拆除违法建设,或有干预强制拆除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

 

附表:1.单位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

2.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

3.单位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

4.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

 

附表1

单位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所属系统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自查情况

 

本单位在              区内(有、无)违法建筑。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如有违法建筑的,填写一下表格:

违 建

基 本

情 况

 

 

 

 

 

 

 

 

 

 

 

 

限 期

自 拆

承 诺

现承诺:      年    月    日前拆除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若有多处违法建设(含户外广告、墙壁屋顶招牌),按一处一表填写

附表2

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

姓  名

 

身  份

 

单  位

及职务

 

电  话

 

自 查

 

情 况

本人在             区范围内(有、无)违法建筑。

个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地点

 

面积

 

结构

 

用途

 

限 期

自 拆

承 诺

现承诺:      年    月    日前拆除

 

 

 

 

 

个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同

 

注:1.“身份”一栏填写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社区(村)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应写明哪个区域、哪个级别的代表或委员;2.若在区内有多处违法建筑,按一处一表填写。

 

附表3

单位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违建地点

违建所在区、街道

违建面积

自拆期限

备注

 

 

 

 

 

 

 

 

 

 

 

 

 

 

 

 

 

 

 

 

 

 

 

 

 

 

 

 

 

 

 

 

 

 

 

 

 

 

 

 

 

 

 

 

 

 

 

 

 

 

 

 

 

 

 

 

合计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无违法建筑单位,也请逐一填写,在备注栏中填写“无违建”,一并汇总上报。

附表4

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自查自拆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总人数

 

“零违建”报告人数

 

违建报告人数

 

相关说明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

违建地点

面积

结构

用途

自拆期限

备注

 

 

 

 

 

 

 

 

 

 

 

 

 

 

 

 

 

 

 

 

 

 

 

 

 

 

 

 

 

 

 

 

 

 

 

 

 

 

 

 

合计

 

 

 

 

 

 

 

 

 

联系人姓名:

  1. “身份”一栏填写共产党员、公职人员、村居社区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请写明市级还是区镇级;
  2. “结构”一栏填写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等;
  3. “用途”一栏填写住宅、商用、厂房、仓库、户外广告设施、墙壁屋顶招牌等;

4. 请在“备注”一栏注明“在职”或“离(退)休”。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4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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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