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六项制度》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8-12-03 09:03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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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委发〔2018〕4号

 

关于印发《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六项制度》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

《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六项制度》已经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河坝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河坝镇河长湖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益阳市河坝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坝镇实施河长制方案(2017—2020年)》(河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在大通湖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河办发〔2018〕49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建立河长湖长工作会议、河长湖长专题会议、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河长湖长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湖长工作会议由镇级河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湖)长、副河(湖)长,村级河(湖)长、副河(湖)长,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村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副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镇级总河长确定召开,由镇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湖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湖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镇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或重要讲话经镇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纪委和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承办。

二、河长、湖长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湖长专题会议由镇级河长、湖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湖泊所流经有关的村级河长、湖长,相关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镇、相关村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湖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镇级河长、湖长确定召开,镇河长办筹备,相关村河长办协助。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镇级河长、湖长确定,由镇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市、区总河长工作会议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经镇级河长、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及村级河长负责落实。

三、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镇级河长、湖长或镇河长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镇河长办负责人、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或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镇河长办或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镇级河长、湖长或镇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研究提出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镇级河长、湖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河长办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交流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同时向公众发布有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信息,加强全社会参与并监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根据益阳市河坝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坝镇实施河长制方案(2017—2020年)》(河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在大通湖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河办发〔2018〕49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信息共享。镇、村河长办公室应建立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体系,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工作动态共享通报机制。

第三条  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依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全镇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并负责镇级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村级河长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收集、处理、上报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镇河长制责任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管委关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情况。

(二)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进展情况。

(三)相关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及进展情况。

(四)各级河(湖)长、副河(湖)长批示、指示精神及落实情况。

(五)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重大事件及处理情况。

(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落实情况。

(七)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典型经验、重大问题研究及探讨,社会公众对河长制工作的监督举报及落实情况。

(八)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九)其它事项。

第六条  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镇农水办、镇财政所、镇人社服务管理中心、镇经贸办、大通湖渔场、渔政站、沙堡洲村、铭新村、老河口村、新秀村、三财垸村、芸洲子村、芸美村、河心洲村、王家湖村、农乐垸村、农丰村等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共享管理工作,及时将工作动态、宣传工作等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上报至镇河长办公室。各专管人员应对上报信息进行认真梳理,确保事项表述清晰、数据准确无误。

第七条  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发布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信息。相关信息必须按规定审核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八条  镇河长办公室分别承办镇级、村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

第九条  镇河长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村河长办信息报送及共享管理情况。对违反本规定,在信息共享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和重大舆情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管理,规范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行为,根据益阳市河坝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坝镇实施河长制方案(2017—2020年)》(河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在大通湖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河办发〔2018〕49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时间共享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村和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村、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人员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

第五条  镇河长办负责全镇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督促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各村河长办开展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第六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报送方式。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村河长办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湖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镇河长办,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二)信息处理。镇河长办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汇总、上报。

(三)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镇党委、镇政府和镇级河(湖)长、副河(湖)长的工作信息,主要事项:

1. 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 镇级河长、副河长批办的事项;

3. 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 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 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有关的热点舆情;

6. 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报送方式。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各村河长办应积极将重大的河长制、湖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至镇河长办。简报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镇河长办安排专人对简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由镇河长办相关负责人签发后,编印镇河长办《工作简报》,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 河长制、湖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情况;

3. 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及跟踪办理情况。

第五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 各村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对上级河长制工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2. 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 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4. 危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5. 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 镇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镇河长办承办,镇河长办负责人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由镇级河长、副河长签发。

2. 工作通报以镇河长办名义发布,通过文件、工作网站等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 工作通报原则上每季度根据督察情况通报一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造成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益阳市河坝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坝镇实施河长制方案(2017—2020年)》(河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在大通湖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河办发〔2018〕49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由镇级总督查长牵头负责全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察,督促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及各村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要求,向镇河委会提出督察工作建议。根据问题导向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察,责成镇、村两级及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各村河长办和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  督察内容

(一)各村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和镇级河长、湖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交办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镇、村两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督查长督察,河长、湖长督察;镇纪委和镇河长办督察;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督察。

(一)督查长督察。督察全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二)河长、湖长督查。督查对象为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各村河长、湖长。

(三)镇纪委和镇河长办督察。督察对象为全镇各村(社区)。

(四)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督察。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及议定事项的下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察。

    第五条  督察分类

(一)定期督察。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督办函”“交办单”等形式开展督察。镇河长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察,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村,可开展重点督察。

(二)专项督察。河长、湖长工作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镇河长办主任批办事项,由镇河长办从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中抽调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督察。

第六条  督察要求

(一)督察反馈。督察组在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镇河长办按督察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求报送镇级总督查长,同时,反馈至各村和镇河长制责任单位。

(二)督察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交办”“交办单”“督办函”等形式下发至各个责任单位,并定期调度问题整改情况。

(三)整改落实。被督察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具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和整改时限上报镇河长办。

 

 

 

 

 

 

 

 

 

 

 

 

 

 

河坝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各村党委、村委会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益阳市河坝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坝镇实施河长制方案(2017—2020年)》(河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在大通湖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河办发〔2018〕49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相关镇河长制责任单位、各村党委、村委会及各级河长、湖长。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对照镇河长办制定的《河坝镇2018年度河长制绩效考核细则》,对11个村及各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时间安排

(一) 每年12月10日前,各村按照自身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自评工作,并统一将村级自评报告报镇河长办。各镇直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考核细则完成自评工作,并将有关佐证资料交镇河长办汇总。

(二) 每年12月15日前,镇河长办汇总部门打分形成初评分后,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复查和重点抽查,形成综合评分。

(三)每年12月底前,镇河长办汇总综合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呈报镇总河长审定,审定同意后公布考核结果,并报镇党政办。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同时设附加分3分,鼓励地方创新。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委、区管委会点名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进行排名和奖惩,同时结合《河坝镇河湖(渠)道长效管护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镇党委、镇政府会对各村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落实的重要依据。

 

 

 

 

 

 

 

 

河坝镇湖长制工作验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镇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规范和推进湖长制验收评估工作,根据益阳市河坝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大通湖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河办发〔2018〕4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对有关村湖长制工作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在镇级总河长领导下,由镇河长办会同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结合督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落实和考核评估情况及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湖泊管理保护取得的成效等方面。

第五条  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验自评。各村对照验收评估标准(见附件)对本行政区域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自验自评。

(二)验收申请。各村自验自评90分(含)以上的,于2018年12月5日前向镇河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三)验收评估。镇河长办在收到验收评估申请后,组织有关河长制责任单位,成立验收评估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验收组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问题质询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见附件)予以赋分。

(一)验收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

(二)设加分项:设立民间湖长、探索创新出台落实湖长责任有关政策措施或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新举措的可以酌情加分。

(三)考核验收对各村进行全面核查。

第七条  验收通过的村,由镇河长办发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由镇河长办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2018年12月底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河长办负责解释。

 

附件:河坝镇湖长制工作验收评估标准

 

 

 

 

 

附件

大通湖区湖长制工作验收评估标准

 

考核

类别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及分值

赋分说明

一、

验收

内容

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25分)

湖长设立及公示情况(15分)

村级全部明确湖长并公示的,得15分;否则的0分。

湖长公示牌设置情况(10分)

湖长公示牌内容规范,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举报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得10分;设置不规范或内容不全的,得10分;未设置的,得0分。

监督检查落实和考核评估情况(30分)

督导检查情况

(8分)

对上级开展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文件中有通报的问题,发现一起扣0.1分;未通报问题的得8分。

督导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12分)

村级对镇级督导检查意见按时整改到位的,得12分;未全部整改落实到位或未提出整改方案得0分。

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情况(10分)

聘请社会监督员或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监督的,得5分;否则得0分。

开展湖长制专题宣传的,得5分;否则得0分。

一、

验收

内容

开展的基础工作(15分)

建立一湖一档(15分)

掌握区域内湖泊情况,建立一湖一档的,得15分;未全部明确的,按比例赋分。

取得的工作成效(30分)

水面垃圾清理及保洁(10分)

村级组织湖泊水面垃圾清理且取得成效的,得5分;否则得0分。

村级开展湖泊水面日常保洁的,得5分;未开展的得0分。

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10分)

村级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涉湖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的,得5分;否则得0分。村级没有非法采砂等情况的得5分。

村级开展涉河湖违章建筑物清理且取得成效的,得5分;否则得0分。村级没有涉河湖违章建筑物等情况的得5分。

湖泊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10分)

村级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且取得成效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二、

附加分

创新做法

(3分)

创新做法、举措

(3分)

设立民间湖长及探索创新出台落实湖长责任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湖泊管理保护新举措等做法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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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