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10:11 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局属各单位:

    《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党组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29日

 

 

 

大通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遵守财经纪律,维护财务制度,严格部门预算,规范支出行为,实行“三统一、三结合”的财务管理办法。“三统一”即统一思想、统一领导、统一收费。“三结合”即分责分权与经费包干相结合、上门收费与综合执法相结合、财务监督与机关事务管理相结合。

二、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局机关设办公室、计划财务股、行政审批政务股、人民防空及村镇建设管理综合股,下属二级机构事业单位为国征办、城建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房产管理中心、建筑工程管理中心,城管执法大队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为独立核算单位,其他部门由计划财务室对其进行核算。有指定性质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

(二)票证管理: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城管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和住房保障中心等单位需上门收费使用区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的,指派专人到财务股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城建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等独立核算的单位指派专人到财政局非税局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

票据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拆散和重复使用。

(三)现金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挪用、边收边用、后收先用,所有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征代收手续费和其它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解缴区非税账号。

(四)经费支出管理

1. 项目资金支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上级部门和区财政预算(追加)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对应部门作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同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备案后方可使用,资金支付严格实行联审会签制度。

2. 经常性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控、二包、一支笔、年审会签”制度。 “三控指”严格控制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含培训费)的支出;“二包”指各部门的经费支出既包责任又包干使用;“一支笔”指项目经费支出和经常性经费支出实行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联审会签”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纪检专干为联审会签员。

3.  “三控”费用支出

(1)公务接待管理:

①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②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因公到区外出差,需单位接待的,必须按差旅费标准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严禁不交或少交。

参照省、市、区会议费接待标准,我局公务接待标准暂定为:省、市级领导来访,按用餐人数人均100元;县市区领导来访,按用餐人数人均80元;镇(办事处)来访,按用餐人数人均50元标准执行。

③公务接待办理:Ⅰ、实行对口接待申报,归口办理。局机关各部门对口上级来客,由对口部门向局办公室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Ⅱ、实行“一支笔”审批。局机关各部门的公务接待事项,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一支笔”审批。对无公函的来访,一律不得批准。Ⅲ、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对口部门申报公务接待时,要如实填报接待报告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事项、时间、场所等内容。接待报告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Ⅳ、规范陪客与资金支付。局机关对口接待部门,按照局办公室的安排,可派人陪同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30%。陪同用餐结束时,对口接待部门陪餐人员须及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并取得用餐发票和电子小票,随接待报告单位和公函一道回单位按财务审批程序及时报账。安排在局机关食堂一般性工作接待用餐,按月随食堂费用一并结算。

④公务接待禁止性规定:Ⅰ、除外事接待和商务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Ⅱ、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严禁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的聚餐,严禁公款送礼。Ⅲ、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将接待费“化整为零”、长期挂帐,不得以虚假名义报销或其他渠道冲抵、转嫁费用。不得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或商务活动为名宴请。Ⅳ、严禁同城公务宴请。河坝镇城区以内的部门和单位来我局不得安排宴请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局机关食堂按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安排。我局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到其他镇(办事处)的,提倡回局机关食堂就餐,确不能回单位的,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Ⅴ、严禁违规接受请吃。不得接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活动。不得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

(2)项目建设管理费与执行费:项目建设按单个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相应台账。建设管理费的提取原则上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执行。1000万以下的按2%、5000万以下的按1.5%、1亿元以下的按1.2%、5亿元以下的按1%、10亿元以下的按0.8%、10亿元以上的按0.4%。业务招待费控制上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管理费的5%。

(3)差旅费(含培训费):实行差旅(培训)审批制度:凡需出差、参加培训,凭办公室电话通知记录或书面通知文件,三天之内经分管局长同意、三天以上经局长审批,回单位后凭相关通知、文件及时报账。包干制度:凡需出差、开会、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培训费)在部门经费中支出。申报项目和项目前期工作的差旅费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差旅费补贴标准以大计财﹝2018﹞82号为准。

(4)车辆管理制度:公务活动需调用单位公车的,须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办理调车手续。特殊公务(包括项目实施现场管理)需租用社会车辆的(须在区管委下达的局控制指标内),经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方可租用。无特殊原因,党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外出公务,不准派车。需派车的必须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的分管局长签字认可方能列报。

局办公室应严格对公务加油卡的管理,建立日常的加油台账,严格控制油料支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和维修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大修费用应报局党组会研究批准。

4. 经常性开支不得突破年初预算。超预算需增加预算的,必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

5. 报帐办法:

专项资金:二级机构、内设股室工作人员经手(经手栏)——二级机构、内设股室负责人证明(证明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审核栏)——专项会计、财务股长(会计审核栏)——办公室主任(主任复核栏)——联审会签(纪检专干)——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意见(批示栏)。

公用经费:内设股室工作人员经手(经手栏)——办公室主任证明(证明栏)——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核(单位审核栏)——经费会计、财务股长(会计审核栏)——办公室主任(主任复核栏)——联审会签(纪检专干)——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意见(批示栏)。

部门包干经费:二级机构、内设股室工作人员经手(经手栏)——二级机构、内设股室负责人证明(证明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审核栏)——经费会计、财务股长(会计审核栏)——办公室主任(主任复核)——联审汇签(纪检专干)——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意见(批示栏)。

城管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报账参照部门包干经费报账办法执行。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本单位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6. 福利费管理:参照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局长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务副局长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分管责任,分管副局长对分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负责。

部门经费单笔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单项5000元以上,先报分管局长审定,局长同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备案确认后方可列报。

独立核算单位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需事前书面报告分管副局长同意,分管财务副局长备案;单笔开支20000元以上,需事前书面报告分管副局长审定,局长同意,分管财务副局长备案。否则不予列报。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二级机构、内设股室的职能管理制度,为全局的财务管理、职能管理提供可行性依据与运行保障。

(三)严格考核。

1. 部门经费管理实行“严格预算、分线管理、按季划分、包干使用、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

2. 一级核算单位须编制预算,经局党组审定,报财务股备案后执行。预算如需突破,必须书面请示,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未经批准擅自超预算开支的等额处罚。

3. 局二级机构、内设股室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除项目专项资金外,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部门包干经费使用情况采用一事一议予以追加经费指标。鼓励申报项目和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支持。按年度计算,申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按2%提取,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中的20%补充部门经费,但不能超过5万元;申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按1.5%提取,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中的20%补充部门经费,但不能超过10万元;申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按1.2%提取,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中的20%补充部门经费,但不能超过20万元;国征办工作经费中的20%补充部门经费,但不能超过10万元;各部门争取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经费中的20%补充部门经费,但不能超过5万元。

  1.  计划财务股对二级机构、内设股室的财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反馈信息。

(四)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正常运转。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报账,切实做到收入、支出有计划,台帐设立内容全面、帐目清淅,层层把关,分级管理,各项指标均到位。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经费分配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确保干职工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补贴)的按时发放与“五险二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及时缴纳的前提下,对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实行总额控制。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为有效配置和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资金的目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清查与管理,按以帐对物、以物查帐、见物就点、见帐就清的方法,每年清查造册。对于帐物不符的单位,由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各股室新增固定资产需年初列出计划,报常务副局长审查后办公室统一采购。

(六)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违纪违规。财务室统一管理全局财务工作。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局财务室的指导与监督,其财务情况应每月报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财务室应定期检查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四、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行,原局里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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