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心城区禁养畜禽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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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94041623/2018-1080888 | 文号:大管通〔2018〕1号 | 统一登记号: |
签署日期:2018-04-28 | 发文日期:2018-06-05 | 信息时效期:2023-04-28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中国大通湖 |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8-108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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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大管通〔2018〕1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8-04-28 |
发文日期 | 2018-06-05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8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中国大通湖 |
大管通〔2018〕1号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禁养畜禽加强犬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为中心城区规划区:东起胡子口哑河;西至秀水路;北至广源路;南至育才路。
二、畜禽禁养区内严禁养殖家禽家畜,现有畜禽养殖业主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退养。
三、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违者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畜禽养殖场业主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养,不自行退养的依法强制关停。
五、犬类饲养者应当依法实施狂犬病免疫及圈养管理,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对野犬、狂犬强制捕杀。
六、在畜禽禁养加强犬类管理过程中,有妨害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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