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694041623/2019-1082837 | 文号:大管通〔2018〕4号 | 统一登记号: |
签署日期:2018-11-30 | 发文日期:2019-07-25 | 信息时效期:2023-11-30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中国大通湖 |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9-1082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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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大管通〔2018〕4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8-11-30 |
发文日期 | 2019-07-25 |
信息时效期 | 2023-11-30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中国大通湖 |
DTHDR-2018-00010
大管通〔2018〕4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外研究,非洲猪瘟病毒在餐厨剩余物(俗称潲水,以下简称泔水)可长期存活,泔水喂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泔水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明电〔2018〕6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监管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8〕205号)等文件要求,现通告如下:
1. 泔水是指酒店、饭店、餐厅、学校、工地及单位等食堂和家庭厨房废弃的剩饭剩菜,包括做菜前废弃的蔬菜、鱼、肉等下脚料的混合物。
2. 城管部门负责牵头泔水监督管理工作,畜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泔水收运、处置环节的监督工作,对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建立台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和牵头联合执法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养殖者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不得为泔水饲喂的生猪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将泔水交给养殖场户。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以泔水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广泛宣传严禁泔水喂猪政策,对在监管中发现的收集、使用泔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通报城管、畜牧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公安部门配合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泔水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和使用行为。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泔水产生、收集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的养殖场户禁用泔水喂猪并做好宣传工作。
3. 泔水产生、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生猪养殖场户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泔水产生单位要与有关企业签订泔水收集、运输协议或直接将泔水运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将泔水交给生猪养殖场户或个人。
泔水收集运输单位要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泔水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泔水处理企业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处置泔水。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畜牧部门要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不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承诺书或责任状。
4. 开展专项整治、形成监管合力。
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畜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和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等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予以严厉打击;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安部门应迅速立案查处。
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37-5664110。
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