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18 09:26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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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合并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两个部分。

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切中了原有补贴政策"平均施力"、"吃大锅饭"的要害,通过提高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建立"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良性财政扶持机制,加快推动形成激励种粮新局面。

有利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发展;有利于先进农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创新供给及市场供需的有效对接;有利于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

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杆还田,不露天焚烧。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以计税面积内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每年的双季稻播种面积作为发放依据。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70元。

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五、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标准

根据《益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的通知》(益财农指(2018)260号)文件精神,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鼓励各地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益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其中包括粮食种子种苗展示示范和跟踪评价)、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等多种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重点支持区委区管委会确定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区、承担品牌打造和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且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向规划到位、条件成熟、示范效果好和示范带动能力强、社会贡献大的产业园区倾斜。

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七个程序

(一)登记:先由村民小组据实申请,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组长配合,到户到田头对农民作物种植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及时变更农民耕地流转后面积增减和“一卡通”存折更换等情况,最后经村民签字确认,村委会汇总,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二)审核: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对补贴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由该村办点乡镇干部和农技干部签字确认。

(三)公示:审核后的数据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进行张榜公示。补贴数据必须公示到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由村委会将调整的数据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核确认后重新公示。

(四)录入: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将审核确认后的数据录入规定表格,确保农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五)复核: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经管站等相关部门对录入的数据进行核查,核查后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经管站和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将录入数据报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区发展改革财政局,再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区发展改革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全区各乡镇随机抽样进行面积复核。

(六)拨付:省财政厅下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后,县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邮政储蓄银行。

(七)发放:邮政储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统一打卡发放到农户账户。

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三专五不准”

(一)三专: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户管理。

(二)五不准:不准强行抵交税费,不准假冒代领存折,不准将存折交由他人发放保管,不准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抵扣代缴任何款项。

八、补贴资金发放的运行模式

推行“阳光运行”模式,有效保护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组,补贴兑现到户。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建立健全长效举报机制,接受农民群众监督,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九、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编造或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除全额追缴入库非法所得外,对相关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除向农户追缴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外,对审核把关不严的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3、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除向农户退还已抵扣的贷款、费用及挪用的资金外,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4、收集农户“一卡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除向农户退还“一卡通”存折及补贴资金外,对收集农户存折的相关人员及委托代理金融机构网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5、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除全额追缴入库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外,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6、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8、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除责令整改外,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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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