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安全生产法会对我们带来哪些改变?

发布时间:2021-07-23 10:09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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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安全生产法会对我们带来哪些改变?

 

刚刚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其中既有对安全理念提升的要求,更有安全管理要求的深化和调整,《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企业的主体责任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细。

首先,还是得先说说这次修改的背景,不会无缘无故地修改法律,肯定认为之前的已经过时了,使用的效果不怎么样,才要新增和修改。

1、提高罚款数额2、生命至上,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搞好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已经上升到政治高度了。这个没得商量的余地,必须完成。

那这次新法落地将会对安全生产领域带来哪些影响?

客观说这次的法律修订得非常严格,要求也是非常的高,而我们实际的安全生产状况仍比较差。说得直白点,就是目前大部分企业都达不到要求,都是“违法”的。所以看得出来上面对这个事的决心有多大,绝不含糊。

保障安全不仅仅是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而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以前,企业的任务就是搞活经济,带动就业,贡献税收GDP等。但以后,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安全了!要是出了安全事故,决定不会手下留情,要把你罚到哭为止。

简单说,就是处理发展与安全二者的关系。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要重新认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那大家最为关心的是,跟我们安全从业者有啥关系。

现在大部分安全工作者都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军心不稳,很多都是在观望、彷徨、犹豫、纠结。其实大家最关心的无非这么几个问题:

1、干安全有没有前途工作上的安全一票否决、专业培训及能力提升

2、干安全能不能养家糊口安全管理人员待遇

2、安全员背锅的能不能改变全员主体责任制细化与落实

这应该就是大家焦虑的东西,既然安全这么重要,为何以上的问题一个的没有答案,怎么不让人不忍心惶惶。如此下去,青年才俊们都走完了,剩下一堆冢中枯骨,连最后担责的都找不到了。

安全生产,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也自有其特殊的规律,必须得到基本的认知和起码的尊重:1、以后安全不再是安全部门的事,安全员的事;2、全员安全责任制就是让员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不能总让安全员背锅;3、三必须就是把其他部门也拉进来,大家共进退,解决安全部门说了不算的问题。

建党一百周年的庆祝活动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中,各个行业也在精神紧张的应对。毋庸置疑,安全生产工作不是政治工作,但在“一票否决”的政策之下,如果做不好便会导致严重的政治问题;但安全生产更是专业工作,单凭口头上的重视和文件上的强调是不行的,安全生产靠的是清晰明确的思路,是踏踏实实的执行,是认认真真的落实!你可以要求企业停产,但只要设备在、原材料在,风险就依然存在;你停得了企业的生产,但停不了社会的生活;有生产生活的活动,就会有风险。不尊重专业,便会草木皆兵,安全无处可寻;不尊重规律,便会手足无措,危机无处不在。

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实比我们想象得要艰巨得多,这不是几个人的事,而是每个人的事,只有每个环节每个岗位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多管齐下,才能让安全不掉链子,始终在线。

应急管理部黄明书记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应急管理大会上的讲话:要着力提高干部专业化能力。坚持向历史经验学习,向专家行家学习;尤其重视向失败学习,真正吸取教训,不能犯重复的错误。领导干部要带头破除认知上的自我闭合,主动适应综合应急管理要求,不能用行政代替专业对专业和科学要多一分尊重

面对屡禁不止的事故,面对名目繁多的体系,面对习以为常的违法违规,我们的态度貌似很坚决,但我们的措施却很无奈对于安全工作的认知,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仍然比比皆是!很多时候,明明是工作质量和落实的问题,我们却总是将其归结为工作思路和方法的问题!于是便不断地去“搞创新”、“想点子”,不断地去寻找所谓的好方法和好工具。岂不知,再好的体系也得坚持一段时间方可见效,再好的工具也不是“速效救心丸”安全生产,需要持续的努力,需要不断的坚持;安全生产,需要踏踏实实的执行,需要认认真真的落实;安全生产,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从你我身边做起

当我们把原本属于全社会、全行业、全流程、全员都必须参与并为之负责的安全,过度集中到某个部门、某个机构、某个人时,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隐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很多企业推崇和学习杜邦的安全管理,可杜邦在1818年因为重大事故就决定“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官方解读

1、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将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2、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3、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位安环行业律师,这样解读安全生产法修订的9个要点

 

1、中国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理解逐步加深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

魏述伟律师解读,通过稿中突然加入了“技术”两字,想想我们那些人大常委们,能提出这么有价值、专业的立法意见来,让我们这些自诩专业的人士不汗颜吗?这也提示企业:所谓的安全投入不仅仅是钱,物、人、技术同样重要。所以,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担子是不是得担起来了?否则,罚则在那里候着你呢!

2、其他负责人到底有什么安全责任?一直扯不清,特别是人事、财务部门一直能够轻松把安全责任跟自己划清界限,现在再看看吧。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宋元明(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解读: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我们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你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你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3、技术对隐患排查与治理的作用,再次凸显。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悖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魏述伟律师解读:那些一有隐患、一发生事故就只有“加强教育培训、修改制度规程、张贴安全标志”这些虚的、劣后级措施,该歇歇了有隐患,请首先考虑技术措施好不好

一个重大悖论:这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设计最为败笔之处!!!理由如下:有了重大事故隐患,只要报告给了有司(其实人家也不愿意你去报告,多事不如少事),你只能逼着人家给你下达“停产整改、限期整改”的指令。有哪个老板愿意主动选择被停产?老板不愿意报告,员工可以匿名举报啊,这是典型老百姓没有粥喝为何不喝肉泥的思维!除了想辞职或搞破坏的员工谁会主动砸自己的饭碗?——让公司停产,然后自己回家歇着?关键是,还有更严重的风险在那里候着呢,根据新罪名“危险作业罪”,拒不整改的是不是可能触犯犯罪啊,这个风险当然是存在的。让人家扒自己的粪,就得给人家点好处,我个人认为只有如此才会让这个制度真正有生命力。比如,笔者建议建立如下立法规则:重大事故隐患,被有司发现的、被举报的适用“停产整改”;主动报告的,适用“(正常生产运作条件下)限期整改”。被动发现的,又拒不改正的,适用危险作业罪;主动报告的,即使拒不改正也不适用危险作业罪,仅适用停电措施、按日连续计罚等行政处罚措施。

4、行为异常防范,这条似乎只能倡导、不能落地,有待观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5、非法转包、分包,非法转让挂靠资质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魏述伟律师解读:民法上,此种情形因违反公序良俗被否定效力。行政法上,被禁止,应行政处罚。刑法上,一旦出事,会构成相应犯罪。

6、安全员这个职业,如此搞下去,会成为绝种的职业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魏述伟律师解读:1、其他负责人、安全员违规的,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还要跟主要负责人一样,要罚款2、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也不仅仅是影响从业资格,还要跟主要负责人一样,要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成本越来越高

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魏述伟律师解读:以后,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致重大事故(10人以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了。是不是像环保公益诉讼一样会此起彼伏,大量企业成为被告、赔偿大量赔款?笔者认为,短期看这也就是个噱头,不再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是避免不了了,目前来看,这个费用是很高的。按日罚款来了:但要具备俩条件方可按日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且同时被罚款了的。什么意思呢?这一条实际上就是对付那些“拒不整改”行为的。只要你老实一点,该条是不适用你的!死亡事故30万元罚款起步了

8、安全事故还有机会瞒报吗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魏述伟律师解读:配套了举报有奖制度,瞒报事故将越来越难。

9、谈点技术问题

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的“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魏述伟律师解读:安全生产法,当年第一次把一个技术问题(封堵安全出口问题)列入了法条,这是很反常、很反常的,精准地违背了立法的基本规矩规则。但从多年来的法律适用实践来看,这一条真真就发挥了极大极大的正面效应。凡是正常建设的建筑,有点安全常识的单位,基本上没有违反这一条的,因为这一条基本上尽人皆知。所以,多年来,我已经慢慢适应这一条了,并赞成如此立法。现在又来了一条:燃气报警器。原理同上,大家自行琢磨。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基本上是配合了危险作业罪第一款第(一)项来的,这样,法律体系才更加完整——否则,行政上都不处罚的事,咋就构成犯罪了呢?特别提示的是,动火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非常、非常常见的一个作业。以后怎么做才不会违法?1、以后动火,现场必须安排一个人专门管理、监督。这个人的主要作用是干嘛?要实现啥目的?——就是确认安全作业条件是否时刻维持着、正常可用,并管理、监督它。外企大都有监火人制度,这个人实际上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规定的这个人,所以,特提醒外企们注意,要适应中国法律的变化。2、很多企业人少,就那么3-5个人,还各干各的,抽不出人来做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在线,咋办?说实话,我也不知咋办,反正从法条来看:你只有一个选择——别动火了,你不具备起码的法定条件。请注意,我说的是“法定”条件,可不是哪个规章、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而是安全生产法的直接规定,连间接规定都不需要!情况明了了,大家放开手脚大胆干吧!反正大不了就是罚款,再大不了就是被判刑。

http://dth.yiyang.gov.cn/30176/30211/30235/content_1451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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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