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04-02 10:41 作者:张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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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区法治办和市局法规科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方针,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以普法教育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强化执法监督为手段,不断推进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确保了我局法治工作稳步发展。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一)整合执法职责,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按照中央、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和要求,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依据编制部门批准的《益阳市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成立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理顺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层级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和各自的执法重点,将农业领域兽医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耕地质量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政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整合,组建的大通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通湖区水政监察大队)为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设大队长1名。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健全农业和水利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法治建设顺利开展,依法维护农业和水利公共利益,为此我局聘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

(一)完善农业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我局加强农业和水利行政执法同时,为规范执法行为和工作程序,厘请工作职责,制定了《大通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农业)目录>的通知》、《大通湖区农业农业和水利局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截至目前,全局共有35人拥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2020年,我局3人获得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组织的农业综合执法网络培训班考试合格证书,2人获得水法规大赛培训结业证书,5人通过渔政执法考试。通过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了我局执法队伍的执法技能和素质,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2020年没有出现因行政不作为、执法违法或者不当被投诉举报不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的情况。

三、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强化事前公开。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局“互联网+政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梳理发布实施清单688项,其中依申请六类120项,依职权四类516项,公共服务类52项;权责清单填报发布541项,其中依申请六类69项,依职权四类472项,“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布执法人员信息,发布实施清单104项,监管行为338项。

3.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相关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0年购置了4台执法记录仪,确保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案件办理、事故调查、纠纷协调等方面,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局纪检法规股负责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我局充分发挥了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020年共审核案件12起,主持听证会1起。其中一般程序违法案件8件,司法移送3起,部门移送1起。

四、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一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提高全民农业法治意识。发放农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等宣传资料10000多份;二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宣传,在检查巡逻中对农业经营人员、生产人员及人民群众进行现场政策、法规知识宣传。三是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普法贯穿整个执法过程,在行政处罚时坚持教育的原则,充分体现我国行政处罚的特色,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

五、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

我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文件精神,对涉及我局的行政职能,按照职责事项准入要求,逐步优化完善赋权事项,对乡镇服务管理权限的类型、名称、依据、履责要求等基本要素进行指导性的规范和统一。

2020年9月27日,依据湘政办发〔2019〕55号以及《益阳市蓝天保卫战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益蓝指办〔2020〕1号)的精神,发布了《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执法主体的通告》(大管通〔2020〕11号),将《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大管通〔2020〕1 号)中的第四条“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中的执法主体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变更为“镇人民政府”。我局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落地实施存在的问题困难。2020年指导乡镇办理秸秆禁烧案件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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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