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11-06-17 17:25 作者:徐德钦 浏览量:
A+A-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大通湖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

二、责任人

区招标办(并发改股)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办内全面工作,办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招标监管股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招标投标法》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4号令)

4、《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湘计招[2002]186)

四、公告发布范围及载体

大通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必须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发布。

五、公告发布需提供的材料

1、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招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其它有效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3、实行委托招标的,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或授权。

4、招标文件依法需要备案的,提供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

5、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施工类招标公告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6、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区招标办审核备案后予以发布。

7、其他需要补充的文件。

8、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需提供公示文本并加盖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经区招标办审核备案后发布。

六、公告发布程序

1、申请发布。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自助发布系统,上传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电子文本。

2、提交相关材料。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电子文本后,通过传真(0731-89990939)或其他形式提交第五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3、审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

4)没有经益阳市招标办审核备案确认盖章的;

5)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4、发布。审查合格的公告直接予以发布。

5、发布的修改、中止及撤销。已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需要调整的,应以补充公告的形式予以修改,原招标公告内容不得变动。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等原因,省招投标办对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可以采取中止发布、撤销发布的措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中止、撤销。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办内工作制度: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发布前必须审核,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资料必须全程备案。

2、区招标办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公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审核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把关不严的;

2、备案资料不完善予以确认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副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由区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计划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