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发改股
二、责任人
发改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核准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
三、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7、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送发展和改革部门,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7、资金来源说明;
8、其他
并应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程序受理和登记后,由投资科承办,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二)审查
1、承办人进行初审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因法定情形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审查该事项是否需要评估。对影响深、牵涉面广、投资额大的项目,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需咨询评估时间通知申请人(不计入规定时限)。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按项目核准机关规定时间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项目申请单位应配合咨询机构做好调查、材料收集、会议召开等工作。
(6)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需要的,即时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7个工作日内)。
(7)提出初审意见,报股长复审。
2、股长进行复审。
按照核准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需要会签的,送有关股室签具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三)决定
局分管领导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股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批复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批复的意见后,送局长签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批复的意见,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局办公室将局领导签字同意印发的文件编号,送文印室印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后寄送申请人,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项目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公开公示。
七、办理期限
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局分管领导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股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股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联工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区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