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1-06-17 17:30 作者:徐德钦 浏览量:
A+A-

一、责任单位

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发改股

二、责任人

发改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房地产投资项目备案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

三、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办理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属于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项目范围。

2、区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它在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在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办理备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的资质规定:四级资质或者暂定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万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万平方米;二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备案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国土部门意见;

4、规划部门意见;

5、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六、办理程序

()受理

按程序受理和登记后,由投资科承办,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审查

1、承办人进行初审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按照备案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提出初审意见,报股长复审。

2、股长进行复审

按照备案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人。

()决定

局分管领导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股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备案的意见后,送局长签发备案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备案的意见,并写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送达与公告

局办公室将委领导签字同意印发的文件编号,送文印室印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后寄送申请人,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开公示。

七、办理期限 

大通湖计划财政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股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股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联工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区纪委监察局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计划财政局